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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5-06
  • 公开日期:2021-05-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1〕17102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5-0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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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徐文舟;

联系地址:##;

2021年3月2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系统转发的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单[编号NO:4303210100868-S]一份,其内容为: 2021年1月15日,在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生产,销售的“商祺”牌小米辣(规格:75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日)在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万金云副食商店被抽样检验,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值:≤0.1,实测值:0.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NO:4303210100868-S),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祺”牌小米辣(规格:75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日)属于酱腌菜产品。当事人已取得酱腌菜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272。当事人生产的“商祺”牌小米辣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柠檬酸钠。经对当事人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进行核实:当事人2020年12月1日共生产“商祺”牌小米辣100件,规格:750g/袋X20/件,成本价:30元/件,销售价:32元/件。该批次产品已于2020年12月2日全部销售到常德市王姓经销商处,该批产品货值总金额:32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以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2021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1]17102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2021年3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使用完毕,已无法召回。2021年4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对“商祺”牌小米辣(规格:750g/袋)进行复查抽检,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规定。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4303210100868-S)、抽样单、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现场照片四张(共12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商祺”牌小米辣(规格:75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1日)确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3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3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商祺”牌小米辣(规格:750g/袋)预包装袋一个、生产领料单、入库单、发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商祺”牌小米辣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3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5页);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一份和召回图片两张(共3页);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4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单各一份(共4页);2021年4月15日,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1年4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听字[2021]171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2021年4月19日,经过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以下决定: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作为酱腌菜这一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熟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执行,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致使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安全隐患,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积极查找原因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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