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1-1797517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2-05
  • 公开日期:2021-02-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1〕11001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2-0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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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注滋口镇******使用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原料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注滋口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3M********1Q;

经营场所:华容县注滋口镇***;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330327********6099;

联系电话:155******78;

住址:浙江省**********。

2021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职能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注滋口镇***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吧台后面操作间的可乐机下面发现“美年达(橙味)糖浆(净含量:10升(10千克):规格:1袋/箱,产地:湖南长沙,生产日期:2020年9月10日,保质期:120天”,发现时已过期,现场剩余5.56千克。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于当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于2015年5月开始在华容县注滋口镇***经营汉堡店。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料(含饮料现炸)制售。2020年10月20日,该店负责人(***)在湖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了一件“美年达(橙味)糖浆”,进货价:133元/件。2020年11月初该店负责人将“美年达(橙味)糖浆”通过软管连接可乐机配合二氧化碳(食品添加剂)制作成美年达饮料以5元每杯的价格出售,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故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73.9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1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2021年1月15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照片三张(共1页),证明以上食品原料“美年达(橙味)糖浆”通过软管连接可乐机配合二氧化碳(食品添加剂)制作成美年达饮料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见证人身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送货清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销售清单一份(共1页)、剩余食品原料称重照片一张(共1页),证明以上食品原料的来源、数量、成本价、销售数量具体情况;

证据四:2021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证据五:2021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措字2021(10003)号及财务清单华市监物字2021(10003)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对以上食品原料进行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1年1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1]11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小,涉案物品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四)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美年达(橙味)糖浆”5.56千克;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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