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1-178839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1-11
  • 公开日期:2021-01-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7322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1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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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致病性微生物含量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李志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1月2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编号:A2020-J36361)、抽样单1份、抽检告知书1份,其内容为: 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兴南山”桶装饮用水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样送检,样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标准要求,铜绿假单胞菌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25;44;20;70;5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编号:A2020-J3636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已签收。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兴南山”桶装饮用水产品类型为桶装饮用水,当事人已取得瓶(罐)装饮用水的生产许可,许可证编号:SC10643062305887。当事人生产的“兴南山”桶装饮用水的配料为水。检验报告中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当事人共生产“兴南山”桶装饮用水(规格:17.9L/桶,生产日期:2020年9月28日)400桶,成本价2元/件,销售价4元/件,货值总金额80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到娄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800元。

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1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7049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整改方案》,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并查找原因。2020年11月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并经消费者饮用无法召回,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20年11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复检申请》。2020年12月01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生产、销售的“兴南山”桶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岳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其所检项目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规定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1月2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编号:A2020-J36361)、抽样单1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共9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场所;

证据三: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兴南山”桶装饮用水(规格:17.9L/桶,生产日期:2020年9月28日)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兴南山”桶装饮用水(规格:17.9L/桶)包装袋1个、入库单、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了上述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兴南山”桶装饮用水(规格:17.9L/桶,生产日期:2020年9月28日)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21日当事人提交的《产品召回通知书》、《整改方案》、《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复检申请》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岳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产品复查合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定性及处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铜绿假单胞菌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是一种条件致病细菌,患代谢性疾病、血液病和恶性肿瘤的患者,以及术后或某些治疗后的患者易感染本菌。经常引起术后伤口感染,也可引起褥疮、脓肿、化脓性中耳炎等。本菌引起的感染病灶可导致血行散播,而发生菌血症和败血症。烧伤后感染了铜绿色假单胞菌可造成死亡。由于饮用水的消费群体具有普遍性,日常生活中不能排除以上病患者饮用过该批次饮用水,当事人的行为能造成可预见的社会危害,作为饮用水的生产者应当熟GB19298-2014标准,当事人在生产饮用水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致使该批次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标,这种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属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二、罚款人民币92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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