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87695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2-09
  • 公开日期:2020-12-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7120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09 09:03
浏览量:1 | | | |

对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万余良;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 11月 3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管系统下发的编号:NO:A2020-J36365检验报告一份,内容: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万爹老坛脆四宝”(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批号:2020年9月27日),于2020年9月28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验中,在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品仓库被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检验结果:1.31;

以上不合格检验报告处置情况如下:

2020年 11月 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北景港镇小港村村部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A2020-J36365,经当事人核实,该检验报告中涉及的经检验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万爹老坛脆四宝”确实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0年 11月 3日,执法人员经依法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万爹老坛脆四宝”(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批号:2020年9月27日),属于酱腌菜产品。当事人已取得酱腌菜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328。当事人生产的“万爹老坛脆四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焦亚硫酸钠;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清洗-选料-高温蒸煮-风干-灭菌-预包装包装-配料添加-配方溶液(食品添加剂溶液)添加-封袋-产品出厂检验-成品库-出库销售。经对当事人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进行核实:当事人2020年9月27日共生产“万爹老坛脆四宝”50件,规格:200g/包X40/件,成本价:120元/件,销售价:140元/件。该批次产品已于2020年10月8日全部销售到长沙市任姓经销商处,该批产品货值总金额:7000元,获违法所得:1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以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后,感到事情的严重性,于2020年11月5日,与产品销售的经销商联系,并发出了二级召回通知,要求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20年11月7日,经销商回复:因销售的要求召回批次产品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大部分销售完毕,且该批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被消费者食用,全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经清库,该产品余4件返还,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2020年11月8日,当事人到长沙市经销商处将尚未销售的“万爹老坛脆四宝”4件自行返厂,并于当日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主动查找导致以上批次产品经检验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要求的原因:主要原因是公司对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风险认识不够,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实施控制要求,在生产工序、检验方面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控制,特别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上疏于管理,在生产以上批次产品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只注意单项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使用量,未考虑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导致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检查现场照片,出、入库单等予以证明,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 11月 3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管系统下发的编号:NO:A2020-J3636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0年 11月 3日,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0年 11月 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提取的“万爹老坛脆四宝”预包装袋1个,当事人在检查现场提供的生产、入库、销售记录(共5页),当事人生产场所照片3张。证明不合格批次产品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已签检验报告一份,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金额及销售地点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召回情况说明,召回的产品无害化销毁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程序,产品没有全部召回、召回产品已销毁的原因及事实;

证据六:2020年11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书,执法人员在整改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及具体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1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听字[2019]171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2020年全球性新冠状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生产,投入的资金没有回流,产品无订单。现已负债累累,濒临倒闭。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主动配合检查、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减轻因产品不合格造成的危害。希望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宗旨,申请减轻处罚。

2020年11月26日,经过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以下决定: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作为酱腌菜这一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熟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执行,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致使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安全隐患,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积极查找原因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92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30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