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71969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2-04
  • 公开日期:2020-12-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7115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0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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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夏乐明;

身份证号:##;

住  所:##;   

2020年9月15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系统转发的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SC20410000462332383)一份,内附:编号:NO:002743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编号:NO:SC2041000046233238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内容:华容县和谐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到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笑天时代广场的“情乡恋小米辣”(规格:300克/瓶,生产日期/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0-03-19),于2020年8月14日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被抽样,经新乡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技术要求: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1.0g/kg,检验结果:1.32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检验结果:1.69。

以上不合格检验报告处置情况:

2020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SC20410000462332383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在检查现场经仔细核查检验报告内容后在送达文书上签名确认签收。当事人在检查现场陈诉:该检验报告中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确认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0年9月17日,执法人员经依法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

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情乡恋小米辣”商标:情乡恋;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643062305640,有效期至2021年3月2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情乡恋小米辣”配料为:小米辣、食盐;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焦亚硫酸钠、甜蜜素;

2、经对当事人的生产记录及编号:NO:SC20410000462332383检验报告中被抽样产品信息及抽样地点进行核实:当事人2020年3月19日共生产“情乡恋小米辣”120件(规格:300克/瓶X20/件);成本价:28元/瓶;经对当事人的销售账单进行核实:以上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2020年3月21日全部销售到河南省郑州市北方调味品食品城马姓销售商处,由经销商分销到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笑天时代广场。该批次产品销售价30元/件。以上产品货值总金额3600元,获违法所得240元。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以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在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2020年5月12日销售至河南省郑州市的100件“情乡恋小米辣”(规格:300克/袋X20/件;生产日期: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3日销售至江西省南昌市熊姓经销商的100件“情乡恋小米辣”(规格:300克/袋X20/件;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入库单、销售单。

2020年9月21日,在该案调查期间,本局收到河南省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以上编号NO:SC20410000462332383检验报告一份,内容与2020年9月15日,我局收到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系统转发的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SC20410000462332383)一致,依法合并处理。

当事人对导致以上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查找,原因为:在生产上述该批次产品时,未严格按标准步骤进行生产操作,未对原材料小米辣按生产工艺规定时间进行浸泡及进行食品添加剂全面检验,致使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超标的原材料进入生产车间进行加工生产、由于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超标导致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

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0】17117号、华市监责改字【2020】17117-2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责令当事人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9月1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马姓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要求召回批次2020-03-19不合格产品“情乡恋小米辣”,并主动对2020年5月12日销售至河南省郑州市的100件“情乡恋小米辣”,(规格:300克/袋X20/件;生产日期: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3日销售至江西省南昌市熊姓经销商的100件“情乡恋小米辣”(规格:300克/袋X20/件;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召回;

2020年9月2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方案》。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2020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整改情况,并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期间生产的“情乡恋小米辣”,(规格:300克/袋X20/件;生产日期:2020年10月30日)抽样送检;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出具了编号:SS2020172、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14 标准要求。2020年10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报告》内容:至2020年9月30日收到以上批次产品经销商全部回复: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情乡恋小米辣”(规格:300克/瓶,生产日期/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0-03-19;);规格:300克/袋X20/件;生产日期:2020年5月11日;规格:300克/袋X20/件;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经销商回复,因以上批次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被消费者食用,召回就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生产日期:2020年5月11日、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的“情乡恋小米辣”产品迄今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也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2020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系统转发的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SC20410000462332383)一份,内附:编号:NO:002743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编号:NO:SC2041000046233238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共三页);检验报告(编号:NO:SC20410000462332383)送达回证一份;现场照片3张;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提取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出、入库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场所,核实确认检验报告单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是当事人生产、销售;当事人已签收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0年9月17日,当事人向不合格批次产品经销商发出的《产品召回通知书》一份及当事人主动要求召回未经抽样检验批次产品的《产品召回通知书》二份;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的《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报告》;2020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召回程序,并主动消除同类产品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

证据五:2020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已签收不合格检验报告,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情乡恋小米辣”(规格:300克/瓶,生产日期/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0-03-19;);确实属于当事人生产、销售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及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时间、地点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共三页;抽样记录一份(一页);2020年11月10日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单一份,编码:NO2020172,证明当事人经整改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抽样检验的“情乡恋小米辣”(规格:300克/袋X20/件;生产日期:2020年5月11日;规格:300克/袋X20/件;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入库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当事人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0]171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造成此次产品被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风险认识不够,对企业生产疏于管理造成;客观原因:在采购原材料时未认真进行食品添加剂检验,在使用原材料时未按生产工艺规定时间进行浸泡,导致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在此次产品召回中,为减少危害后果,公司对2020年5月至7月生产销售的共2批次未被抽样检验的酱腌菜产品“情乡恋小米辣”实施了风险召回;在整改期间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为合格产品,证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2020年因新冠疫情影响,市场疲软,导致公司亏损严重,希望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公司现状,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宗旨,行政处罚金额上予以减轻。

2020年11月26日,经过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以下决定: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酱腌菜产品未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导致产品中食品添加剂限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数量少,涉案金额小,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危害,违法行为较轻,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检查现场随机抽样产品经检验为合格品,积极对此批次不合格产品及以前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风险召回,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停产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款第二项:“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款第三项第一条:“(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新冠疫情的影响,当事人陈诉申辩的内容,依据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案情情况,兼顾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款第二项;第七款第三项第一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2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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