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622/2020-1668280
  • 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3-17
  • 公开日期:2020-03-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0-03-1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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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均可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形式包括社会公益型孵化器、综合技术型孵化器、专业技术型孵化器、特色产业型孵化器、民营企业孵化器、国有企业孵化器、火炬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其性质可以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间试验、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

1、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的公共技术平台。

2、为在孵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服务,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政策。

对在孵企业进行孵化资金投入,对在孵企业开展信贷担保,提供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3、吸引中介机构入驻,或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

4、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技术和产业化信息。

5、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交流、产学研合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6、根据在孵企业发展需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引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7、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坚持诚信创业。引导创业企业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做强做大。

维护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劳动成果、合法权益和应有的社会地位。

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经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其宗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要求;

2、在我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运行状况良好,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30家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6、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7、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九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5、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6、创业投资情况证明;

7、在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

8、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申请报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对批准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省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及标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须由法定代表人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认定。

第十二条进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的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目录》的范围;

4、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

3、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

4、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每年安排相应的经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部门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及产业化项目方面对在孵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将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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