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622/2015-1407623
  • 发布机构:科技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12-30
  • 公开日期:2015-12-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科学技术局华容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华容县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科技局   2015-12-3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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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经县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结合本县实际,集体研究同意,特制定《华容县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华容县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华容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1季度编制和发布当年度科技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县科技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一条  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三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县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科技计划资金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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