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765721591/2021-1884909
  •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1-05
  • 公开日期:2021-01-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华容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华容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华容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统计局   2021-01-05 08:53
浏览量:1 | | | |

各股室、队、中心:

《华容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华容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华容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华容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华容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华容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华容县统计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

 

华容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和义务,实现行政执法行为文明、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公开,是指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检查事项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执法人员身份 ;

(三)行政检查事项的依据、程序;

(四)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五) 向社会承诺的有关事项;

(六) 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通过在单位政务公开栏公开或在华容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二)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三)其他方式。

第五条 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措施,主要采用直接告知相对人和在执法文书中列明,也可在政府网站或公示栏中公示。

第六条 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和供群众监督举报电话,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等进行宣传。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华容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执法人员证据意识,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执法的震慑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随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动态记录方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摄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真实、完整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并应当通过制作法定执法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及相应送达回证;

(三)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六)上述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之前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及在场人员。

第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二)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复制、音像、制作询问笔录等。

(三)完整制作证据保全的法定文书。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及建议。

第十条 集体讨论记录及内容为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邮寄送达的登记、附邮凭证和回执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及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七条 依法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整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八条 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当事人进行陈诉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在陈诉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并复核,对复核及处理意见全部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执法股室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华容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法制审核机构。

第四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提出书面意见交办案机构。

第八条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九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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