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6382214E/2010-1144931 发布机构: 教体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0-08-17 公开日期: 2010-08-1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民办学校审批管理

来源: 教体局日期:2010-08-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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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短期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等。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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