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6382214E/2013-1144935 发布机构: 教体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3-11-2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华容县教育系统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办法

来源: 教体局日期:2013-11-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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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纪发[2013]11号《关于印发<全县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县教育局对全县教职工在编在岗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为切实保障病休教职工合法权益,杜绝虚假病假现象,经县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教育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教育系统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智,副组长:周金华,成员:华志军、宋国立、刘奉良、蔡亚利、戴永堂、陈金鳌。病情复查工作在县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何军任办公室主任,吴素梅、杨宏发、罗立平、易湘华、朱寿喜、赵群、谢朝亮、刘中初、何祚炎、刘绍红、罗萌捷、邹小华、刘传星、张海兵为成员,分三个工作小组:

联络工作小组:何军(组长)、杨宏发、刘中初、张华为成员,负责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联络、协调工作。

现场查验工作小组:罗立平(组长)、易湘华、朱寿喜、王金瑞、张海兵、县专项治理办领导为成员,负责住院治疗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工作(含清理时申报病休,病情复查时已返岗人员)。

异地复查工作小组:吴素梅(组长)、赵群、谢朝亮、何祚炎、刘绍红、罗萌捷、邹小华、刘传星、县专项治理办领导为成员,负责未住院治疗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工作。

二、复查对象

教育系统申请病休教职工。

三、复查时间及地点

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集中在11月11日至14日进行。

已住院治疗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时间、地点由现场查验工作小组在集中复查期间统一安排。

未住院治疗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时间由异地复查工作小组分组安排,复查医院在复查前一天通知。

四、复查办法

1.住院治疗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办法

现场查验工作组到住院治疗教职工所在医院了解核实病情,根据病情复查情况,结合本人(或家属)要求、所在单位意见,提出是否批准病假及批假期限意见。

现场查验时已出院的应登门了解核实病情,提出是否批准病假及批假期限意见;已返岗的,由所在单位文字报告返岗时间及岗位安排,经到校核实后认定是否在岗。

2.未住院治疗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办法

未住院治疗的病休教职工均应按程序接受异地复查核实病情后方可批假。

⑴本人填写《华容县教育系统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登记表》,经学校核准后报教育局;

⑵所在单位负责人按病情复查办法确定的复查时间、地点,于复查当天上午8点前统一组织病休教职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病情复查程序由定点医院确定,病休教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华容县教育系统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登记表》参加复查。

⑶复查结束后,主治医师在《华容县教育系统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登记表》上签名,根据复查病情提出是否需要休假治疗,对需要休假治疗者根据病情提出休假期限建议。

⑷复查工作小组根据主治医师鉴定建议,提出是否批准病假及病假期限意见。

五、复查结果运用

    教育局根据病情复查结果,结合病休教职工提供的审批材料确定是否批假及病休期限。凡病情复查符合病休要求者核准病假,不符合病休要求或未按规定接受病情复查者不予批假,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限一周内返岗,超过15日未返岗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有关要求

1.病休教职工应要求接受病情复查后方可批假。经病情复查批准病休的教职工,如需续请病假,除按请病假规定程序提供相应材料外,必须提供上一次病假治理期间医治缴费票据、公费医疗结算依据,未提供治疗缴费票据或公费医疗结算依据者不再予以批假。

2.因患严重精神疾病需病休教职工,可不参加此次病情集中复查,凭市级及以上精神疾病专科医院鉴定依据办理病休手续。

3.各单位要严格规范教职工管理,高度重视病休教职工病情复查工作,如实申报病情复查对象的患病情况,复查时单位分管负责人应亲自组织病休教职工到指定医院接受病情复查,对病情复查办法既要通知到人,讲明政策,又要关心病休教职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病情复查工作组成员要严格按执行纪律,不徇私情,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从严追责。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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