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229/2014-1143391
  • 发布机构:交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1-06
  • 公开日期:2014-0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来源:交通局   2014-01-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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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管理,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置交通运输安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等级分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报送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

(一)发生1—2人死亡及失踪的一般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不得超过1 小时)向行业管理单位和县交通运输局报告。

(二)发生3-9人死亡或失踪的较大事故,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发生10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县交通运输行业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的事故或险情时,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简明、准确地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安监局。

县交通运输局在接报后,必须立即进行核实和处置,符合规定报告的安全信息,经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在接到信息报告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及县安监局。

第六条 信息的内容应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三)已采取的措施或处置情况、现场指挥救援主要情况、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或意见;希望上级及有关部门支持援助的事项;

(四)信息报送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对处置的新进展、出现的新问题、伤亡人数的新变化(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等要及时续报,重大以上事件的处置情况应每日一报或及时报告。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接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信息后,须立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应按照职责规定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或者协助指挥救援、调查,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

一般事故或险情,县交通运输局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和当事单位负责同志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或者协助处置。

较大事故或较大以上险情,报请市交通运输局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赴现场指挥或者协助处置。

根据事故或险情类别,应及时与安监、公安、农业、气象、国土、水文、水利等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对预测预报信息的掌握,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对策和措施;全面掌握事件发展动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为上级决策处理提供建议和依据。

第九条 上级领导对事故处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或有关单位传达。县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上级领导的指示或批示传达到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第十条 上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及事故信息”在事件情况未明、责任不清、未经授权之前,不得随意向社会传递不确定的事故或险情信息。按照行业管理归口上报的原则,县交通运输局为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信息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县级信息管理和上报工作;事故或事件责任单位为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单位,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及时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对及时准确报告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单位予以批评。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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