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04B/2018-1336348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4-13
  • 公开日期:2018-04-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财政局   2018-04-1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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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华容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 64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 16号)、《华容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评审的中介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评审中心委托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评审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  县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入库、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一般每三年重新组织一次政府采购建立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  购买中介服务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负责,将相关资料先递交评审中心进行核查,对符合评审要求的受理登记。

(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中介机构库中暂按考核结果或根据项目特点选取中标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予以委托。

(三)评审中心确定评审项目负责人,与选取的造价咨询机构填写评审委托单,并移交相关评审资料。

(四)评审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踏勘现场。

(五)中介机构经内部三审后出具初审报告,包括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的文字报告和工程文件(含电子档),并将相关资料及时送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项目负责人审查,合格后由中介公司登录业务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一步。

(六)评审中心复审人员进行复审,对重大问题等由评审项目负责人组织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评审中心按程序批后出具评审报告。

(七)评审项目负责人配合档案管理人员将项目所有资料收集、归档。

(八)评审中心按单个项目对中介机构评审质量等进行考核。

第八条  委托评审付费办法:

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佣金和报酬。具体付费标准按合同执行,中介机构服务费支付按“先审批、后付款”的原则,中介机构每半年度向评审中心申报评审服务费及相关资料,经评审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中介机构对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中介机构应根据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规模以及特点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承诺评审工作期限、明确项目评审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中介机构在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并严格把关。

(三)中介机构接受评审资料后,在评审前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达到评审要求后进行评审;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解决;在评审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再问询、审增(补充资料),确需对建设单位发出问询函、审增(补充资料)必须按程序报批(见附件1、2、3、4)。

(四)中介机构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业务负责人不定期进行评审政策、规定等方面培训;中介机构须对本单位承担财政评审业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评审工作。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的内容包括评审质量、服务时限、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华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评审工作等级和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投资评审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出现严重差错、评审差错超出允许范围,财政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供书面说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因中介机构的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财政部门将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委托评审资格、取消下轮投标资格等处罚。

(一)评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券、礼物等;

(二)保密工作失职,导致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由于中介机构的工作过失等原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参加财政委托项目的评审人员在进行项目评审过程中,同样服从评审中心安排,接受业务指导,接受县财政局纪检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县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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