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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章华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1-03
  • 公开日期:2022-01-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章华镇林长制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章华镇   2022-01-0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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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章华镇林长制护林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章华镇林长制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章华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6日


章华镇林长制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进一步夯实全“林长制”工作,充分发挥乡村“一长”管林护林的积极性,实现护林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使之成为我镇打击涉林违法犯罪重要力量,确保我镇“生态立县、绿色发展”战略稳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林条例》《湖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镇公开招聘集体林长制护林员的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经镇人民政府“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招聘,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护林员、防火员“两员合一”巡查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设置集体林长制护林员目的,是为了解决护林队伍力量分散、待遇偏低、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管护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效益,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第二章   护林员的设置

第四条根据各村(社区)林地资源面积、森林资源状况、责任区管护任务的轻重程度,以村(社区)为单位统筹设置,原则上3000-5000林地聘用1名护林员

第五条护林员的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试、审核审批、公示、择优聘用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护林员由本人申请、村场推荐、乡镇审核、县林长办审批,镇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镇人民政府委托划定管护责任区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护林员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年龄在18-58岁本农村户籍常住男性村民;

2、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管护责任区域的山情、民情、社情,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能准确填写巡山记录;

4持有摩托车以上驾驶证件、具备熟练驾驶技能

5服从领导、热爱林业工作,坚持原则,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6、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林业院校毕业人员及有护林经验人员可优先聘用。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条件:1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2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4其他不适合从事护林工作的。

第三章   护林员管理

第八护林员由镇林长办负责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对护林员进行月考评作好记录,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

第九条护林员要自觉接受级林长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乡(镇)林长、林长办汇报在本区域巡护中发生的情况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新聘用的护林员试用期1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镇林长办应加强护林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镇林长办应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护林员巡查护林工作汇报,安排布置工作;

第十镇林长办可组织护林员采取集中统一巡护、责任区巡护、交叉巡护等多种方式开展巡护工作。

第十三条护林员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对待巡查护林工作,工作期间必须徒步巡林,确保自身安全,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四章   护林员职责与权力

第十护林员主要职责

1、服从辖区林长办的领导,做好责任区巡查护林工作,积极主动完成辖区林长办或县林长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湖南林业条例》《湖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并积极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自身和广大群众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3、熟悉和掌握责任区范围、森林资源分布和民风社情对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巡查管护,将巡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记录,做好巡日记如需上报应及时上报

4、负责做好责任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预防和阻止盗伐滥伐林木开垦、采石、采砂、取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捕乱猎、乱采滥挖林区野外用火采脂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的标牌和公益性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发现情况及时当地林长办报告

5协助乡镇、县林业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认真排查、及时报告森林火灾隐患;负责督查并制止责任区内野外违用火;一旦发森林火情,及时当地长办报告,积极配合协助镇、村委会组织、做好火灾扑救及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6协助做好责任区有害生物测报、防治工作,如发现森林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防治工作

7、积极参加林长办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如实收集和反映林农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建议和要求。

8、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是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和记录在案,要求接受报告人在护林巡查日志内签名,以备检查。

9、护林员原则上不得离开责任区(特别是高火险期)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必须提前书面申请安排好合格的代人员,经镇林长办批准方可离岗;请假不能连续超过十天,回来后应及时报到、销假。

第十护林员的权利

1、护林员聘用期间享受因公意外伤害

2镇林长办应组织护林员开展巡查护林业务培训护林员服装、袖章;配备通信、扑火工具、宣传喇叭等

3、对盗伐滥伐林木、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乱猎野生动物、采脂、毁林开垦、采石、取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区野外用火、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的标牌和公益性标志等行为,有权制止,及时向当地长办、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长办备案后及时以书面材料向林业执法部门报告,并告知处理结果。

4、对不听劝阻的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报林业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不按审核审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的,有权制止,及时上报长办长办备案后及时以书面材料上报县林业执法部门备案并查处,同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护林员的待遇按照签订的劳务合同兑现,由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护林员报酬等费用来源乡两级财政按比例解决

第五章   表彰与惩罚

第十每年12月中旬,县长办组织对护林员聘用期间管护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护的,或打击报复护林员的不法分子,镇林长办将移送林长办,县林长办将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护林员应保持廉洁自律,不吃拿卡要,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二十一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解聘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3、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4、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无故不参加护林员工作会议的、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月考评累计三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护林员正常辞退

1、年满60周岁的。

2、本人要求辞退的。

3、长期病重无法行使护林员职责的。

4、其他原因无法行使护林员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镇林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一年一公布

 

附件1章华镇网格护林员考核细则

 

 

 

 


附件1

章华镇网格护林员考核细则

 

为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体要求,更好的落实“一长两员”的主体责任,保障我镇森林资源安全,确保护林员履职到位,依据华容县林长制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林长制网格护林员。

二、考核方式

核实行百分制,以月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月考评由长办负责,年终考核由县林长办组织长办及相关部门进行。按月考评分数与年终考核分数各占50%计算年度综合考核分数。

三、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学习、宣传、守岗16分)

1、认真学习《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华容县林长制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准时参加县林长办、乡镇(场)林长办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和培训的,记4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未经请假每缺席1次,扣2分;违反会场纪律的,每次扣2分。对章华镇林长制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不熟悉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在辖区内,积极向群众宣传林业法规和政策及森林防火知识,并做好记录,记4分;没有宣传记录或经调查没有宣传活动的,各扣2分。

3、服从林长办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4分;林长办管理和工作安排时,表现出厌烦情绪,挑挑拣拣、敷衍了事,遇到问题避难就易,完成工作质量较差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4、护林员原则上不得离开本所辖责任区(特别是高火险期)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必须提前向乡镇(场)林长办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好合适的代人员,经批准并做好工作交接,记录在案,方可离岗;请假不能连续十天以上,回来后及时销假的,4分;未及时请销假或未安排替代人员的,每次各扣2分。

(二)日常巡护20分)

5、熟悉和掌握责任区范围、森林资源分布和民风社情,科学制定巡护路线;认真对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巡查管护,记6分。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按规定处理,并认真记载当天巡山护林情况的,记录内容详细真实的,记10分;不及时记载当天巡山护林情况的,扣2分,记载当天巡山护林情况不实、不全的,扣2分,无巡护记录的,扣16分。

6、有效制止管护区内滥捕滥猎、架设天网、电网、夹子等非法狩猎行为,记4分,每发现一次未及时制止或清除,也未上报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源管护38分)

7、及时制止管护区内毁坏林木行为的2分;未能及时制止毁坏林木行为并按时上报的,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此。

8、有效制止管护区内非法采脂、采挖野生植物行为的,记2分;每发生非法采脂、采挖野生植物一次未能制止,且未上报的,各扣1分,扣完为止。

9、熟知管护责任区山场四至界限、公益林、天然林分布情况及主要树种等基本情况,记10分;考核时指认不正确或回答不对的,各扣2分,扣完为止。

10、有效制止管护区内非法征占用开垦林地(湿地)、采石、采土行为,记8分;出现非法征占用开垦林地(湿地)、采石、采土行为未能制止,未及时上报的,发生一处各扣2分,扣完为止。

11、管护区内出现乱砍滥伐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记录好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及其他有关情况,记8分;否则扣8分。管护区内出现重大毁林案件,终止管护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协助当地林业部门做好责任区有害生物防控、监管、测报、常态化巡查、除等服务工作,如发现森林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防治的,得8分;不积极、主动协助林业部门做好有害生物防控、监管、测报、常态化巡查、除等服务工作的,扣4分;责任区内发现森林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不做好登记、不及时报告,扣4分。

(四)森林防火20分)

13、对管护区内容易引发山火的潜在因素要认真排查并做好登记,记2分;情况不明或没有记录的,每扣1分。

14、清明、腊八等重要防火日,对进入管护区的人员进行入山检查,制止入山人员携带火源,认真填写入山记录,记2分;没有检查记录的扣1分。

15、及时制止管护区内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野外用火能及时制止并及时扑灭,记3分,未能及时制止野外用火行为和及时扑灭的,各扣1.5分。

16、发现森林火情及时上报并组织扑救,记3分;否则扣3分。

17、管护区内无火警,记4分;发生火警能及时扑救、上报,找到肇事者,且未造成林木毁坏的不扣分;虽然找到肇事者,但林木遭受毁坏的扣2分;发生火警不能及时扑救、上报,致林木遭受毁坏,又不能找到肇事者的扣4分。

18、确保管护区内无火灾,记6分;发生火灾能及时扑救、上报并找到肇事者的,扣分;不能及时扑救、上报,又找不到肇事者的扣6分。

(五)其他工作6分)

19、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的记3分。未协助案件查处的不得分。协助不积极的扣2分。

20、维护好各种为林业服务的标牌设施,记3分。每发现损坏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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