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591M/2018-1300861
- 发布机构:团洲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1-31
- 公开日期:2018-01-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团办发[2018]4号
中共团洲乡委员会办公室
团洲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让全乡人民过上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乡党委、政府决定于近期开展全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印发《领导干部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请遵照落实。
2018年1月31日
领导干部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一、检查时间
从2018年1月31日开始至2月6日结束。
二、参与人员
团洲乡全体党政班子成员,全体安委会成员单位一把手。
三、检查内容与重点
(一)检查内容
主要是“五查五看”。一是查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看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和人员配备、活动开展情况;三是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看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四是查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看是否按标准配置到位、是否完好无损;五是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等,看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二)检查重点
1.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电力以及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气、城市天然气管网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业和场所。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设施。
3.各类集贸市场、商场、学校、体育场馆、医院、门店、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4.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及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坚持“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对联点的区域、领域、企业采取“看、听、问、议”等方式开展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为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指示,各村(社区)、各单位及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牵头部门要具体负责,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检查工作要做到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漏隐患,不留死角。
(二)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各村(社区)、各单位及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分析本辖区、本行业和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有跟踪,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重点抽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一单四制”工作要求,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
(三)认真整改,严格执法。各村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近期和往年同期所发生事故的特点,着重组织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形势严峻的辖区、行业和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落实监控措施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除进行曝光外,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四)强化责任,信息畅通。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督办、谁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搞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并作为事故问责依据,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倒查责任。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和处置事故,并及时将情况按规定按程序如实上报乡党委、政府和乡安委会,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附件:1、乡级安全生产检查安排表
2、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3、项目安全检查对照清单
团洲乡领导干部带队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
人员安排表
组 长 |
副组长 |
成员 |
资料员 |
督查范围 |
丁 乙 |
卢进文 |
谭代兵、吴四喜、涂天健 王文军、严 伟、黎 扬周 琼、胡海春、张银桃 |
施定兵 颜晓明 |
全乡辖区 |
1、相关办(所)参加人员:张祥、李三保、魏斌、杨勇、杨小红、侯亚益、邓益宏、刘建华、饶怀德、王小红、王六一、王斯义。另派出所派两名干警参加。
2、交通线主要负责对道路交通、渡口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3、安监线主要负责对烟花鞭炮经营点、加油站、工贸企业安全进行检查督导。
4、教育线主要负责对学校及校车运行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5、民宗线主要负责对全乡宗教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督查。
6、村建规划线主要负责对在建工地的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6、督查时间:2月6日早晨8:00在机关院内集合,统一乘车前往督查地。如当日没有完成,2月7日由安监办组织相关部门继续检查。
7、车辆安排:派出所安排一辆警车,政府安排一辆中巴车。
8、督查路线:团西村(再君菜业、宏鑫油脂厂、渡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安全区建设工地、团洲中学)--社区(洞庭明珠食品厂)--团胜村(加油站建设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安全区建设工地、自来水厂)--团东村(敬老院、安全区建设工地)--团新村(东华棉业、各超市、茶楼)—团华村(启润农贸企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学校)--团北(自来水厂、学校)。
9、2月5日由办公室通知各村(社区)总支书记、治安主任提前做好准备,通知本辖区内被检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有人值守,如有特殊情况,则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安监办颜晓明处,联系电话13548919163.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员 |
带队领导 |
牵头单位 |
|||
参与单位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被检单位 |
所在辖区 |
||||
检查内容 |
|||||
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和隐 患 |
|||||
处理意见和措施 |
|||||
被检查 单位意见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
||||
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 况 |
跟踪检查人签字: 带队领导签字: |
||||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检查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 安全生产检查表:
序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条款 |
符合(√) |
备注 |
|
号 |
不符合(×) |
||||||
机构设 |
≥100 从业人员 |
≥设置机构或 1 人专职 |
|||||
1 |
置及人 |
第 21 条 |
|||||
≤100 从业人员 |
≥1 人兼职或专职 |
||||||
员 |
|||||||
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考核标准(编制、发布、修订)* |
第 17 条 |
||||||
第 19 条 |
|||||||
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记录 |
|||||||
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制度 12 项)* |
安全生产法 |
第 4 条 |
|||||
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三级达标 |
|||||||
2 |
生产经 |
||||||
单位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7 项)* |
第 18 条 |
||||||
营单位 |
|||||||
安全管 |
|||||||
有专项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安全投入实施登记台账 |
第 20 条 |
||||||
理 |
|||||||
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 |
第 5 条 |
||||||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
第 49 条 |
||||||
有自治区安监局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矿山开采),并在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 2 条 |
|||||
有效期* |
条例 |
||||||
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 |
第 18 条 |
||||||
安全生产法 |
|||||||
安 |
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或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
第 25 条 |
|||||
档案 |
|||||||
1
全 |
企业主要负责人、专(兼)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 |
第 24 条 |
||||
3 |
教 |
合格 |
||||
育 |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
第 26 条 |
|||||
生产教育和培训 |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第 27 条 |
|||||
4 |
发包租 |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
安全生产法 |
|||
赁安全 |
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发包或者出租给个人、单位应签 |
第 46 条 |
||||
管理 |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
劳动防 |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使用登记台账 |
安全生产法 |
第 42 条 |
|||
5 |
护用品 |
|||||
配备及 |
有无其他物品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
《条例》 |
第 21 条 |
|||
管理 |
||||||
职业健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
第 5 条 |
||||
康 |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公 |
第 13 条 |
|||||
(在可 |
布检测结果* |
|||||
能接触 |
||||||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粉尘、 |
||||||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 |
第 19 条 |
|||||
放射性 |
职业病防治法 |
|||||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物质和 |
||||||
6 |
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 |
第 20 条 |
||||
其他有 |
||||||
病防护用品* |
||||||
毒、有 |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
||||||
害物质 |
||||||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
第 22 条 |
|||||
等因素 |
||||||
措施和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而引起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
第 30 条 |
|||||
疾病的 |
||||||
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企业) |
||||||
职业病防治法 |
||||||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定期卫生培训,职业 |
第 31 条 |
|||||
病防治工作 |
||||||
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 |
第 32 条 |
|||||
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 |
第 33 条 |
|||||
期限妥善保存* |
||||||
危险作 |
对爆破、大件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有明确安 |
自治区安全生产 |
第 19 条 |
|||
7 |
全要求* |
条例 |
||||
业安全 |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 |
||||||
管理 |
第 45 条 |
|||||
方生产安全的,应签有安全协议* |
||||||
8 |
特种作 |
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 |
|||
业安全 |
第 27 条 |
|||||
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在有效期 |
||||||
管理 |
||||||
内 |
||||||
9 |
事故报 |
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第 80 条 |
|||
告处理 |
能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
安全生产法 |
第 81 条 |
|||
制度 |
||||||
有伤亡事故台帐记录 |
第 83 条 |
|||||
安全隐 |
有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安全隐患整改销项台 |
安全生产法 |
第 38 条 |
|||
10 |
账* |
|||||
患排查 |
||||||
治理 |
按规定开展检查、反馈及整改,有检查记录台帐 |
第 43 条 |
||||
11 |
劳动合 |
劳动合同中有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
第 49 条 |
|||
安全生产法 |
||||||
同与工 |
依法与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
第 48 条 |
||||
伤保险 |
||||||
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 4 条 |
||||
3
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
序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条款 |
符合(√) |
备注 |
|
号 |
不符合(×) |
||||||
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 19 条 |
||||||
安 全 操 |
安全生产法 |
||||||
1 |
有关键工序和设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
作规程 |
第 25 条 |
||||||
员工能熟记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
|||||||
现 场 安 |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第 27 条 |
|||||
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 |
|||||||
2 |
全 管 理 |
安全生产法 |
第 41 条 |
||||
施 |
|||||||
与 安 全 |
|||||||
教育 |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
第 40 条 |
|||||
管理* |
|||||||
从业人员按标准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
第 42 条 |
||||||
3 |
劳 防 用 |
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检测报告 |
安全生产法 |
第 34 条 |
|||
品 |
|||||||
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
第 33 条 |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 32 条 |
||||||
行 |
定期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
第 17 条 |
|||||
吊 |
起重机械安全监 |
||||||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第 21 条 |
||||||
( |
察规定 |
||||||
桥 |
|||||||
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
第 20 条 |
||||||
4 |
式 |
||||||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器设备应当具有可靠的接地 |
TSG Q0002-2008 |
第 61 条 |
|||||
起 |
|||||||
重 |
起重机械安全技 |
||||||
起重机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的应急 |
第 60 条 |
||||||
机) |
断电开关 |
术监察规程-桥 |
|||||
4
起重机均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
式起重机 |
第 69 条 |
||||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须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 |
第 70 条 |
|||||
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应当设有联锁保护装置 |
第 72 条 |
|||||
大(小)车行走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 |
第 73 条 |
|||||
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常规 |
第 95 条 |
|||||
检查 |
||||||
较大危险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有醒目安全警示标志 |
第 32 条 |
|||||
安全生产法 |
||||||
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
第 39 条 |
|||||
出口 |
||||||
GB 2894-2008 安 |
||||||
作 业 环 |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标准要求 |
全标志及其使用 |
||||
导则 |
||||||
5 |
境 安 全 |
|||||
管理 |
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或者在临近高压输电 |
|||||
线路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 |
自治区安全生产 |
第 19 条 |
||||
理* |
||||||
条例 |
||||||
生产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街、临交通道路和公 |
||||||
众聚集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标牌,搭建构筑物,应当进行 |
第 23 条 |
|||||
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障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 |
||||||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安全评估和动态监 |
||||||
6 |
重 大 危 |
控* |
安全生产法 |
第 37 条 |
||
险源 |
||||||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 |
||||||
施* |
||||||
储存使用危化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保持 |
安全生产法 |
第 39 条 |
||||
7 |
危 |
安全距离 |
||||
化 |
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符合国家标 |
第 18 条 |
||||
品 |
准,并有专人管理。 |
|||||
使 |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 |
第 18 条 |
|||||
用 |
前应当进行检查,检查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
与 |
||||||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
第 20 条 |
|||||
储 |
志 |
|||||
存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 |
第 22 条 |
||||
全管理条例》 |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 |
||||||
《591 号令》 |
||||||
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第 29 条 |
|||||
有购买许可证* |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 |
第 25 条 |
|||||
制度* |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量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 |
第 22 条 |
|||||
发,双人保管制度*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
GB 190-2009 |
|||||
上以及危化品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标准规定 |
危险货物包装标 |
|||||
志 |
||||||
变 |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 |
|||||
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 |
《工贸行业企业 |
|||||
配 |
6.1(18) |
|||||
8 |
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
电 |
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
建设实施指南》 |
||||
系 |
||||||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应设 |
||||||
统 |
6.1(25) |
|||||
置应急照明。 |
||||||
6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
||||||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 |
||||||
器材; |
6.1(22) |
|||||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
||||||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防尘型 |
||||||
照明器材 |
||||||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 |
GB50054-2011 |
4.3.2 |
||||
启门 |
《低压配电设计 |
|||||
规范》 |
||||||
配电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配电屏的上 |
4.1.3 |
|||||
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
||||||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 |
||||||
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 |
||||||
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 |
6.2(25) |
|||||
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 |
||||||
重复接地。 |
||||||
安 |
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 |
《工贸行业企业 |
6.2(26) |
|||
9 |
全 |
大于 4Ω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
用 |
||||||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 |
建设实施指南》 |
6.1(20) |
||||
电 |
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
|||||
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1、拉闸断电,并采 |
||||||
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2、验电、放电;3、各相短路接地;4、 |
7.2(5) |
|||||
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
||||||
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应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 |
6.2(7) |
|||||
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
||||||
固 |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
《工贸行业企业 |
7.1(6) |
|||
10 |
定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
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应有醒目 |
6.2(10) |
|||||
用 |
建设实施指南》 |
|||||
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 |
||||||
7
电 |
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 |
6.1(12) |
||||
线 |
上 |
|||||
路 |
||||||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 |
||||||
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m):水平敷 |
7.2.1 |
|||||
设,室内 2.5;室外 2.7。室内垂直 1.8 米,并且应有导管 |
||||||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
7.2.8 |
|||||
GB50054-2011 |
||||||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5m , |
7.4.1 |
|||||
采用 GB4208 规定的 IP2 ×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 2.5m |
《低压配电设计 |
|||||
规范》 |
||||||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
7.6.28 |
|||||
电缆在屋外直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 700mm; 当直埋时不应 |
7.6.36 |
|||||
小于 1m |
||||||
电缆通过建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电缆 |
7.6.38 |
|||||
引出地面 2m 至地下 200mm 处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 三相四线制低压 |
1.0.3; |
|||||
电力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 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 |
||||||
6.1.6 |
||||||
保护系统; |
JGJ46-2005 施工 |
|||||
现场临时用电安 |
||||||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
3.2.3 |
|||||
全技术 |
||||||
临 |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
4.1.4 |
||||
时 |
||||||
11 |
保护零线(PE 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 |
5.1.2 |
||||
用 |
||||||
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
||||||
电 |
||||||
PE 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溶断器,通过工作电流,严禁断线,三 |
JGJ46-2005 施 |
5.1.10 |
||||
脚插头严禁板断接地极使用* |
||||||
施工现场临时用 |
||||||
配电柜电器开关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
6.1.7 |
|||||
电安全技术规范 |
||||||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
6.1.8 |
|||||
标志牌 |
||||||
8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
7.2.3 |
|||||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
8.1.3 |
|||||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 |
8.1.10 |
|||||
器安装板上 |
||||||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 |
8.1.16 |
|||||
缘护套并成束卡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
||||||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 30mA,额定漏电 |
8.2.10 |
|||||
动作时间小于 0.1s |
||||||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高于地面 50mm, 室外不应低于 200mm; |
||||||
动力(照 |
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 |
4.2.1 |
||||
明)配电 |
入箱内 |
GB50054-2011 |
||||
12 |
箱(柜、 |
|||||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连接 |
5.2.3 |
|||||
《低压配电设计 |
||||||
板)及用 |
||||||
规范》 |
||||||
电设备 |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
6.1.1 |
||||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
3.2.13 |
|||||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 |
||||||
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 |
《工贸行业企业 |
6.1(19) |
||||
电气设备。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
建设实施指南》 |
||||||
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 36V,在潮湿 |
6.1(24) |
|||||
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12V。 |
||||||
气 |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 |
1.13 |
||||
体,不得更改用途 |
||||||
瓶 |
TSG R0006-2014 |
|||||
13 |
安 |
气瓶应有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
《气瓶安全技术 |
1.14 |
||
全 |
监察规程》 |
|||||
焊接绝热气瓶产品铭牌应牢固焊接在瓶体,粘贴与铭牌介质一 |
1.14.1. |
|||||
管 |
||||||
致的标签 |
3 |
|||||
9
理 |
溶解乙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氧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
7.4.1.2 |
||||
液化石油气钢瓶每 4 年检验 1 次;氮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 |
7.4.1.4 |
|||||
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回火器、防震圈 |
第 28 条 |
|||||
完好 |
||||||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存量不得超过 30m3(相当 5 瓶,指公称容积 |
第 62 条 |
|||||
为 40L 的乙炔瓶);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有明显标识 |
||||||
溶解乙炔气瓶安 |
||||||
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大于 10m;严禁 |
||||||
全监察规程 |
||||||
卧放 |
||||||
劳锅字 |
||||||
乙炔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
||||||
[1993]4 号 |
||||||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 |
第 63 条 |
|||||
阀上 |
||||||
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
||||||
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 0.05MPa 的剩余压力 |
||||||
焊工和切割工须持有效特种工操作证进行焊割作业* |
3.2.1 |
|||||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 |
4.2.1 |
|||||
焊 |
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
|||||
《焊接与切割安 |
||||||
接 |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 |
4.2.2.2 |
||||
全》GB9448-1999 |
||||||
与 |
||||||
须采取自然或机械通风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呼吸到焊接操作 |
||||||
14 |
动 |
5.2 |
||||
所产生的烟气流 |
||||||
火 |
||||||
《焊接与切割安 |
||||||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
6.4.1 |
|||||
作 |
||||||
全》GB9448-1999 |
||||||
业 |
||||||
当焊接装有易燃物的容器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并经检 |
6.5 |
|||||
查批准方可作业 |
||||||
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 |
10.3 |
|||||
10
5
同时使用两种气体进行焊接或切割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 |
10.4 |
|||||
端都应装上各自的单向阀,以防止气流相互倒灌 |
||||||
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固定装置上,禁止用电极敲击气 |
10.5.4 |
|||||
瓶,在气瓶上引弧 |
||||||
焊工必须用干燥绝缘材料保护自己免除与工件或地面可能产生 |
11.5.7. |
|||||
的电接触 |
2 |
|||||
焊钳必须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隔热性能,并且维修正常 |
11.5.7. |
|||||
4 |
||||||
气体焊接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气:红色,氧气:蓝色,氮气 |
GBT2550-2007 |
7.2 |
||||
(空气、二氧化碳):黑色,天然气:橙色 |
气体焊接切割用 |
|||||
软管外敷层每 1 米有工作压力、制造年份、应用标准的文字标 |
||||||
橡胶软管 |
7.3 |
|||||
志 |
||||||
有安全操作规程 |
4.2 |
|||||
使用Ⅰ类工具时还应采取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
5.2 |
|||||
手 |
GB T3787-2006 |
|||||
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
5.7 |
|||||
持 |
||||||
手持式电动工具 |
||||||
电 |
||||||
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
5.8 |
|||||
15 |
的管理、使用、 |
|||||
动 |
||||||
检查和维修安全 |
||||||
插头、插座中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接保护线 |
5.9 |
|||||
工 |
||||||
具 |
技术规程 |
|||||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 |
5.10 |
|||||
意拆卸。 |
||||||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
6 |
|||||
工器具应由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标识,记录备 |
《通用工器具安 |
4.4.2 |
||||
案 |
||||||
16 |
通 |
全管理规范》 |
||||
用 |
使用千斤顶时,应放置在平稳的表面 |
Q/SY 1367—2011 |
A 3.1 |
|||
工 |
砂轮切割机在更换砂轮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允许使用有缺损 |
A 4.3 |
||||
器 |
的砂轮片 |
|||||
具 |
||||||
严禁在砂轮切割机砂轮的侧面磨削物料,以防砂轮片碎裂伤人 |
A 4.5 |
|||||
安 |
||||||
链条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 操作时,葫芦下方不得站人;吊物 |
||||||
全 |
||||||
如需要高处停留一段时间,应将手扳链牢固的拴在起重链上, |
A 5 |
|||||
管 |
||||||
并要有安全绳,以防自锁失灵 |
||||||
理 |
||||||
砂轮机砂轮防护罩的圆周防护部分应能调节,或配有可调护板, |
||||||
当砂轮运转时,砂轮的圆周表面与防护罩可调护板之间的距离 |
||||||
一般应可调整至 1.6 mm 以下 |
砂轮机安全防护 |
4.2.1 |
||||
砂轮卡盘外侧面与砂轮防护罩开口边缘之间的间距一般应不大 |
||||||
技术条件 |
||||||
于 15 mm |
||||||
JB 8799—1998 |
||||||
砂轮机应配有支承加工件的托架,工件托架应坚固和易于调节, |
4.2.2 |
|||||
工件托架和砂轮圆周表面的最大间隙仍可保持在 2mm 以内 |
||||||
砂轮机保护接地装置处应有清晰、永久固定的接地标记 |
4.3.4 |
|||||
操作人员有在有效期的特种设备操作证 |
第 14 条 |
|||||
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 |
第 34 条 |
|||||
锅 |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锅炉的显著位置 |
第 33 条 |
|||||
炉 |
||||||
《特种设备安全 |
||||||
安 |
||||||
17 |
法》2013 年 |
|||||
全 |
||||||
第 4 号令 |
||||||
管 |
||||||
理 |
有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
第 39 条 |
||||
12
有定期检验合格证,在有效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 |
第 40 条 |
|||||
著位置* |
||||||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 |
4.3.8 |
|||||
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 |
4.4.4 |
|||||
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 |
||||||
蒸汽锅炉必须有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锅筒蒸汽压力; |
11.1.1 |
|||||
进口给水压力;锅筒水位;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
||||||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 |
11.1.8 |
|||||
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 |
||||||
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扫的位置,检验合格应有铅封, |
GB50273—2009 |
|||||
并注明下次检验日期。锅筒压力表表盘应标有锅筒额定压力的 |
6.2.3 |
|||||
红线 |
《锅炉安装工程 |
|||||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
||||||
玻璃管、板式水位表应标明最高、最低水位标记,并应垂直安 |
||||||
范》 |
6.2.6 |
|||||
装 |
||||||
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 |
||||||
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物品管理安全措施计划制度等 |
4.1.2 |
|||||
有进出库登记台账,要求有有效期的储品注明其有效期 |
||||||
仓 |
||||||
定期组织安全(消防)检查,有安全检查记录 |
WB-T 1027-2006 |
7.1 |
||||
储 |
||||||
《仓储劳动安全 |
||||||
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教育,有安全教育档案 |
5.4 |
|||||
安 |
||||||
18 |
管理要求》 |
|||||
全 |
||||||
仓储现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安全卫生条件,并满足防火、 |
6.1.1 |
|||||
管 |
防爆、防毒、防化、防腐蚀、防辐射的各项要求 |
|||||
理 |
||||||
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巡回检查表 |
6.2 |
|||||
库区、库房应按规定设置配置防火、防爆消防器材,并将布置 |
WB 1028-2006 库 |
|||||
图张贴于醒目位置,有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器材附近,严 |
区、库房防火防 |
7.1 |
||||
禁堆放其他物品 |
爆管理要求 |
|||||
13
库区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保持畅通,设置消防 |
7.5 |
|||||
安全疏散标志* |
||||||
引进库房的电线应有金属或硬质塑料管,电气线路和灯具应安 |
9.3 |
|||||
装在通道上方,与货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
||||||
库房内固定照明灯具下与储存物品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0.5 米 |
9.5 |
|||||
库房用电应单独安装配电箱,设置在库房外并防雨防潮 |
9.8 |
|||||
库存所有物资都应有名称、属性的有效标识,应标注有效期限 |
4.6.2 |
|||||
Q-SY1123-2007 |
||||||
存储品不得与化学药品、酸碱以及其他有腐蚀性的物品混放* |
5.4.2.1 |
|||||
《物资仓储技术 |
||||||
规范》 |
||||||
仓储管理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要求,有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
4.9.2 |
|||||
预案 |
||||||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有监督检验报 |
厂内机动车辆监 |
第 3 条 |
||||
告 |
督检验规程 |
|||||
车队应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有车辆安全管理(检 |
第 10 条 |
|||||
车 |
查)制度 |
|||||
油新安字〔2012〕 |
||||||
辆 |
||||||
驾驶员应有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健康状况、准驾车 |
||||||
37 号 |
||||||
、 |
||||||
型、安全行驶公里、培训考核、事故、违章等记录以及安全奖 |
《新疆油田公司 |
第 15 条 |
||||
车 |
惩等 |
|||||
交通安全 |
||||||
19 |
队 |
|||||
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辆履历,历次维护 |
||||||
管理规定》油新 |
第 31 条 |
|||||
安 |
||||||
保养时间、更换零部件情况,轮胎更换记录卡片等) |
||||||
安字〔2012〕37 |
||||||
全 |
||||||
应按国家规定为机动车辆办理保险 |
号 |
第 30 条 |
||||
管 |
||||||
《新疆油田公司 |
||||||
理 |
租赁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必须签订机动车辆使用租赁合同,明确 |
第 33 条 |
||||
交通安全 |
||||||
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含安全责任条款) |
||||||
管理规定》 |
||||||
执行车辆进场“三交一封”(交上岗证、行车证、车钥匙、按指 |
第 38 条 |
|||||
定地点封存车辆)制度,并进行登记 |
||||||
14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宣传教育,有记录、 |
||||||
有责任人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
第 14 条 |
|||||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 |
||||||
好、有效 |
《消防法》 |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防火档案;建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 |
||||||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 |
第 16 条 |
|||||
织消防演练 |
||||||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 |
第 21 条 |
|||||
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
||||||
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指示标志 |
||||||
消 |
应当醒目 |
第 22 条 |
||||
防 |
||||||
20 |
不得将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
|||||
设 |
||||||
施 |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
|||||
(丙类厂房,每层面积小于等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 |
3.7.2 |
|||||
超过 20 人) |
||||||
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 |
自治区安全生产 |
7.4.5 |
||||
于 0.9m |
条例 |
|||||
(2007 年) |
||||||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间距不大于 120m; |
8.2.8 |
|||||
室内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 |
8.2.9 |
|||||
固定标识 |
||||||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各层均应设 |
8.4.3 |
|||||
置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0m |
||||||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 |
8.5.1 |
|||||
大于 3000m2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
||||||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 年,首次维修以 |
||||||||
后每满 1 年;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2 |
5.3.2 |
|||||||
年 |
||||||||
灭火器报废期限:水基型:6 年;干粉灭火器 10 年;二氧化碳 |
5.4.3 |
|||||||
12 年 |
《建筑灭火器配 |
|||||||
设置的灭火器箱不允许被遮挡、拴系或上锁等影响灭火器的取 |
置验收及检查规 |
3.2.2 |
||||||
用 |
范》 |
|||||||
GB 50444-2008 |
||||||||
A 类场所灭火器配置最大距离:手提式严重危险级 15m; 中危险 |
||||||||
级 20m; 轻危险级 25m。推车式严重危险级 30m; 中危险级 40m; |
5.2.1 |
|||||||
轻危险级 50m |
||||||||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办公楼、厂房 100 ㎡公用面积 2 具 1A |
6.2 |
|||||||
手提式灭火器) |
||||||||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 |
4.1 |
|||||||
操作规程 |
||||||||
作业前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作业人员配备穿戴相应的保 |
6.5.6 |
|||||||
护器具* |
||||||||
作业前进行通风换气,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 |
5.2 |
|||||||
有 限 空 |
有限空间作业安 |
|||||||
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场所作业,手持行灯电压不得>12 |
||||||||
21 |
间 作 业 |
全技术规程 |
5.3.4 |
|||||
现场 |
伏 |
DB33/ 707-2008 |
||||||
坑、井、沟或通道出入口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夜间 |
5.5.1 |
|||||||
应设置警示红灯。 |
||||||||
现场救援方案完善、设施完备。 |
6.6 |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
第 32 条 |
|||||||
的安全警示标志 |
||||||||
22 |
应 |
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 |
第 78 条 |
||||
16
急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 |
|||||
救 |
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第 79 条 |
||||
援 |
保证正常运转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 |
||||||
责人。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
第 80 条 |
|||||
责的部门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 |
||||||
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 |
第 84 条 |
|||||
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 |
||||||
职、渎职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从业人员掌握应急措施和熟练使用应急器材。 |
第 33 条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