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591M/2023-2089568
- 发布机构:团洲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7-13
- 公开日期:2023-07-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团政办发〔2023〕7号
团洲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团洲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团洲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附后。
附件:1.团洲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团洲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3.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4.防范非法集资广播稿
团洲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附件1:
团洲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铁骑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刘 锋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段佳义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陈 慧 党委委员
刘志鹏 副乡长(常务)
成 员:郭育祥 派出所所长
张紫融 司法所所长
袁锦锋 财政所所长
杨 晗 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邓益宏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皮政华 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李 冰 水利服务站副站长
钟 煦 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
徐 建 信访办主任
雷光辉 自然资源所所长
余 阳 农商行行长
王六一 敬老院院长
王小红 公路站站长
罗 敏 卫生院院长
戴 翔 血防站站长
谢光志 团洲中学校长
刘奇勋 团东村党总支书记
严宏志 团西村党总支书记
苏世明 团胜村党总支书记
杨 勇 团新村党总支书记
周波涛 团华村党总支书记
陈 飞 团北村党总支书记
罗先红 团洲社区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严语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摸底、排查、宣传等日常事务。
附件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序号 |
单位 |
职责 |
1 |
派出所 |
依法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报案,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追究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按照“三统两分”原则做好全乡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办工作;加强涉案财产权属、价值、来源、去向的取证工作,尽早依法查扣财产;积极总结、宣传非法集资犯罪案例。 |
2 |
司法所 |
在乡处非领导小组统筹指挥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做好依法追缴、资产处置、资产清退等工作;做好典型案例分析、规律性问题研究,加强“以案说法”宣传工作;完成乡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3 |
财政所 |
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经费保障、财务监督等工作;组织做好本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完成乡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4 |
社会事业 综合服务中心 |
强化日常监管,防范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负责业务监管、主管的行业和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早期调查等工作;建立健全本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相关处置机制,及时对排查发现的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有效防止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督促本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协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组织做好本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完成乡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5 |
农业综合 服务中心 |
强化日常监管,防范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负责涉农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早期调查等工作;建立健全本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相关处置机制,及时对排查发现的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有效防止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非法集资;调动发挥本部门执法力量,支持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开展涉及本领域非法集资相关处置工作;督促本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协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组织做好本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完成乡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6 |
市场监督 管理所 |
加强日常监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事项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内容;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根据有关部门提请依法吊销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调动发挥本部门执法力量,支持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开展非法集资相关处置工作;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排查、处置力度,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的非法集资的,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完成乡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7 |
信访办 |
做好防范和处理到乡党委政府参与非法集资群众信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非法集资信访突发事件:综合研判阶段性非法集资领域问题情况,向乡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议;报请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跨区域全国性重大非法集资领域的政策指导;完成乡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
8 |
各银行 |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从事非法集资;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完成乡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9 |
其他单位 |
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本单位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做好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信访维稳工作。 |
附件3: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1.拒绝高利诱惑,珍惜一生血汗;
2.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3.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4.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5.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6.非法集资招数多,高额回报算一个;
7.馅饼多大陷阱多大,收益多高风险多高;
8.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9.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生态环保、养老养生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0.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1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2.提高老年防范诈骗“免疫力”,用心守护长辈“钱袋子”;
13.老年人需注意——保健养身不听忽悠、旅游消费务必冷静、投资理财多听意见、遇公检法必核身份。
附件4:
防范非法集资广播稿
各位父老乡亲:
大家好!今年以来,我省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特向各位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远离非法集资陷阱,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切莫将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弄得血本无归。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特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通过媒体、网络、推介会、传单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
国务院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此,大家要谨记,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现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
一是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二是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合法注册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媒体发布广告、刊登专访文章、广发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完成或增加业绩,会采取类似传销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好友加入,使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警示案例
案例一: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非法集资
案情:2017年初,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芦淞区奇山养老服务中心与湖南奇山琚生态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是“奇山养老集团”,以预定养老服务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苟某某在该集团任市场部负责人,龙某为株洲地区的负责人,负责株洲区域的管理,采用夸大事实的方式,并以年息9%-15%以及发放投资红包、礼物等为诱饵对外虚假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统计,龙某担任株洲地区负责人期间,清泉山公司共向514人非法集资3025万元,除去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红包等44万元外,尚有2981万元未退还。苟某某在涉案集团担任市场部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向株洲地区367人非法集资2182万元。经法院审理,龙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苟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警示:部分老年人持有现金,生活上单独居住,对当下一些违法行为缺乏判断,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不强,容易上当受骗。在此提示老年人,应在正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不要相信所谓“低风险、高收益”的说辞。同时提示老年人的家属,应对身边老年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提高警惕,注意辨别违法行为,保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件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案
案情: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董某某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先后以虚构的“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河北省鹿泉市丰泰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面向村民吸收存款;并以“石家庄市浩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个人名义,面向村民办理委托理财手续,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鉴定审计:董某某共向243名本村村民吸收存款1364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集资款依法追缴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案件警示:本案系面向基层农村群众实施的犯罪,特此提示广大乡亲,除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其他没有资质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均为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不仅不能得到预期收益,反而会血本无归,得不偿失。
团洲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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