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64L/2018-1457741
  • 发布机构:插旗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2-03
  • 公开日期:2018-12-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插旗镇河长制湖长制镇级会议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插旗镇   2018-12-03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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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插旗镇河长制湖长制镇级会议

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插旗镇河(湖)长制镇级会议制度》、《插旗镇河(湖)长制信息通报制度》、《插旗镇河(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插旗镇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插旗镇河(湖)长制信息共享制度》、《插旗镇河(湖)长制工作验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实施。

 

 

 

插旗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插旗镇河(湖)长制镇级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我镇河湖保护管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插旗镇河(湖)长实施方案》,特建立相关会议制度。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总河长”会议由镇级“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镇级“河长”,村级 “河段长”,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镇级“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确定召开,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湖)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镇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湖)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级责任单位及村“河段长”承办。

二、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经有关的各村“河长”,相关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镇级“河长”确定,由镇河(湖)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镇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湖)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镇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镇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湖)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级责任单位及各村“河段长”承办。

三、镇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镇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镇河(湖)长制办公室或县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镇河(湖)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镇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镇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插旗镇“河(湖)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湖保护管理和“河(湖)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插旗镇河(湖)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镇河(湖)长制办公室政务工作建立信息专报和政务信息简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湖)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应将重要、紧急的“河(湖)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镇河(湖)长制办公室,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村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镇河(湖)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镇河(湖)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镇党委、镇政府和镇级“总河长”、 “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镇党委、镇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镇党委、镇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镇级“总河长”、 “河长”批办事项;

3、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保护管理和“河(湖)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村应积极将重要的“河(湖)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镇河(湖)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村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在县河(湖)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上,由河(湖)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后,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镇“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湖管理保护和村级“河(湖)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湖)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只镇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镇级“河(湖)长制”工作网站,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湖)长制”工作信息。

(二)镇河(湖)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担任镇级“河(湖)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建立镇“河(湖)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镇级责任单位和村对上级有关县“河(湖)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镇河(湖)长制办公室承办镇级“河(湖)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镇级“河(湖)长制”联席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镇河(湖)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个月5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村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第七条  镇河(湖)长制办公室对在村级“河(湖)长制”信息通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插旗镇“河(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插旗镇“河(湖)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湖)长制”工作镇级督办。

第三条  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办、 “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镇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办。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对镇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镇级责任单位、村场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村级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镇级“总河长”、“河长”对河(湖)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镇级“总河长”、“河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湖)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镇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采取有关镇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函”由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镇级“河长令”按程序由镇级“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镇河(湖)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镇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镇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插旗镇“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湖南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岳阳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华容县 “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相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湖)长制”考核与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镇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镇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湖)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镇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镇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表彰奖励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镇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村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河(湖)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布考核结果。

镇考评办负责将“河(湖)长制”考核纳入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开展“群众满意度”等有关指标统计调查,相关镇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承担相应工作考核。

五、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村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综治办等县有关部门。

 

 

 

 

 

 

 

 

 

 

 

 

插旗镇河(湖)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为实现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及时公开,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插旗镇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共享责任主体

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村级河长办。

二、信息共享基本原则

1、信息共享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做到信息早收集、早整理、早发布、早通报、早报告、早交流。

2、信息共享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密信息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三、信息共享主要形式

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数据互通三种形式,做到信息社会共享、上下共享、成员共享。

(一)信息公开 

1、主要内容。村级河长名录、河(湖)长制工作职责、河(湖)长制工作制度、河湖治理管理保护情况等基本信息;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重大事项或热点舆情处理情况;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信息。

2、公开渠道。建立镇河(湖)长制工作网络平台或在镇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树立河(湖)长公示牌及河湖信息公示牌;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及新兴媒体进行公开。

3、公开频次。河(湖)长制工作方案、政策、文件以及工作推进动态类信息需及时公开;河(湖)长及河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二)信息通报 

1、主要形式。 

镇河长办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插旗镇河(湖)长制工作》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工作通报,对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通报内容。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各村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进展、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河(湖)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以及重要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的协调解决及处理情况;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级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河(湖)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督察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3、通报范围。镇河长办公室、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部门单位。

4、工作要求。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要按照《插旗镇河(湖)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及时向镇河长办报送河长制工作信息。

(三)数据互通 

1、主要内容。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执法监管、水质监测、水文、防汛防洪等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影像资源。

2、实现途径。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智能终端APP等,建设河湖治理、管理、保护信息系统,推进有关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整合,探索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

3.保密要求。涉密数据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四、其他事项

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村级要分别明确1名负责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原则上与河(湖)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员一致。

信息通报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内容。

 

 

 

 

 

 

 

 

 

 

插旗镇“河(湖)长制”工作镇级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插旗镇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方案》,确保镇、村两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目标按时完成,结合工作重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对象

各村河长办

二、验收内容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重点是工作方案的出台、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相关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制度的建立等。  

三、验收方法

(一)组织形式

在镇第一河长、总河长的领导下,由镇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对各村河(湖)长制工作进行验收,部门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分别负责。

(二)验收形式

1.采用验收对象自验自评与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各村对所辖所有村级河(湖)长制工作进行乡级自验,自验后申请镇级验收。

2.验收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

3.镇河长办对全镇8个村场进行全面核查;对村随机抽查,每个村所辖河流的河(湖)长制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对象承担相应责任。

(三)评分办法

1.验收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89分为良好、60分(含)-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按《插旗镇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逐项考核,能现场抽查验证的,一律按随机抽查情况赋分,无法通过现场验证的,按所提供的印证资料进行打分。

四、验收时间

每年安排2次集中验收时间,上半年必须于6月底前(汛前)完成,下半年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由于2018年是推进河长制的第一年,下半年的验收工作适当推迟,12月20日前,镇完成对所辖村的验收和自考自评并将自验自评报告上报镇河长办;2018年12月30日前,由镇河长办完成对各村验收的工作。

五、结果运用

(一)验收结果由镇河长办按程序上报镇第一河长、总河长审定后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且良好以下的,给予约谈或通报批评。

(二)验收结果同时纳入我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

(一)自验自评中瞒报、谎报的,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的村,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要向镇第一河长、总河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及期限。

(三)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本办法具体执行中与实际有偏差时,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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