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64L/2013-1141683
  • 发布机构:插旗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7-25
  • 公开日期:2013-07-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限时办结制
来源:插旗镇   2013-07-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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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时 办 结 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三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第五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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