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731322B/2017-1261989
  • 发布机构:梅田湖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5-03
  • 公开日期:2017-05-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全面禁止秸秆焚烧的通知
来源:梅田湖镇   2017-05-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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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发〔2017〕19号

 

梅田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禁止秸秆焚烧的通知

 

各村(居):

    秸秆焚烧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严重影响空气环境

质量。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焚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实行全面禁烧。全镇范围内严禁任何农户、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棉花、油料、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树枝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二、鼓励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秸秆资源综合利用,推广稻秆还田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宣传监督。各村(居)要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广播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宣传力度,增强种植大户的环保意识,提高秸秆禁烧自觉性;加强舆论监管,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组织得力、措施扎实、效果显著的村(居)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实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要制定具体措施,把严禁秸秆焚烧作为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力量集中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村(居)要组织专门巡查队深入田间地头,对农作物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工作不到位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批评,切实杜绝秸秆焚烧行为。同时,镇农技推广中心、林建环站、财政所、派出所、水管站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工作。

五、严格执法监管。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县、镇两级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由县镇两级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六、突出监督考核。将秸秆禁烧工作列入镇党委、镇政府对各村(居)农村 环境整治目标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好的村(居)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严重的村(居)的主要责任人员追究问责。镇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在全镇范围内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梅田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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