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80A/2022-2000836
  • 发布机构:操军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0-11
  • 公开日期:2022-10-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操军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操军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0-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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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政办发﹝2022﹞43号

操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操军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操军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操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操军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工 作 方 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岳医保发〔2022〕29号)和《关于印发<华容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华政办函〔202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华容县操军镇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和在本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三、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要求,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3年度全县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一)一般城乡居民个人缴费350元;

(二)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级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全额资助,个人零缴费;

(三)低保对象、监测对象、3-4级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50%的资助,个人缴费175元。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3年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保,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对于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应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等)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参保方式

(一)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报参保。

(二)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向所在社区申报参保。

(三)村(居)委会应将参保缴费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及时送交我镇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经审核无误的,应当天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基本信息有误的,应及时还回重新釆集信息。对信息采集准确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错保、漏保、重保的,均由有关当事人负责。

对未据实申报、造成重复参保的对象,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缴费时限过后不能退保。

六、缴费渠道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户为末端,建立“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村(社区)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大力推行自主缴费,“湘税社保” APP 、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智能 POS 机、各(社区)代办点、各银行服务网点、阳光税务大厅服务窗口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存量登记信息(具体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类型)全部正确的可正常开展缴费,存在错误的经修改后方可正常缴费。新参保人员需按照医保部门业务安排录入完整、正确登记信息后方可正常缴费。

七、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2年10月8日前)

制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召开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工作动员大会,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抢前抓早,积极主动、精准施策,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组织村(社区)组干部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推动参保缴费工作高效开展。

(二)摸底阶段(2022年10月15日前)

1.开展对城乡居民的摸排。各村(社区)依托村组党员组建入户调查队伍,找准难点,突出重点,做到全覆盖,无疏漏,建立未参保居民工作台账。

2.开展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各村(社区)要与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乡村振兴办、民政办等部门密切联系,对已参保困难群众数据进行比对,全面清理摸排困难人员参保情况,确保应保尽保。

(三)征缴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

1.创新形式,大力开展“基本医保全覆盖”工作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引导城乡居民参保意愿,营造全面参保的良好舆论氛围,为2023年度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打好基础。

2.各村(社区)、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根据摸排掌握的情况,对既没有参加职工医保也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照缴费人自主选择,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在12月31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任务。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林森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李航任副组长,镇乡村振兴办、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民政办、退役军人服务站、执法大队、国土所、市监所、司法所、派出所、教育联校、卫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推进具体协调工作。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式宣传医保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续保)。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要把医保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深刻理解居民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增强居民的健康保险意识,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部门配合。由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乡村振兴办、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民政办、退役军人服务站、执法大队、国土所、市监所、司法所、派出所、教育联校、镇卫生院要根据各自职责精准提供资助参保特殊人群的信息,及时足额将资助参保款项拨付到位;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统筹安排2023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有序进行,便捷缴费方式,畅通缴费渠道。镇卫生院要全力配合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参保政策宣传、参保信息核对、身份标识工作;乡村振兴办、民政办要根据各自职责精准提供资助参保困难人口信息,保证资助参保款项及时拨付到位;各村(社区)要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缴费参保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摸底造册、收费登记、信息上报等职责,确保辖区居民家喻户晓,应保尽保,防止信息遗漏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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