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80A/2015-1141523
  • 发布机构:操军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09-25
  • 公开日期:2015-09-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来源:操军镇   2015-09-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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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

通  知

 

各村(场)、相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全镇2015年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稳定,保障全镇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结合我镇防控实际,现就切实做好2015年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各村(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把秋冬季动物防疫工作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的位置。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实施强制免疫,鸡新城疫实施全面免疫,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免疫证明(档案)持有率、畜禽防疫(养殖)档案建档率、免疫牲畜耳标佩带率达到100%。对小反刍兽疫,要对近两年未免疫羊和新补栏羊实施强制免疫。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二、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养殖者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在有效开展日常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基础上,集中开展以下工作:

    (一)强化防疫法规和技术宣传培训。一是加强动物防疫法规学习宣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各村(场)要按照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好《实施办法》,做到各村(场)动物防疫人员都熟悉《实施办法》的规定、法规内涵,特别是岗位人员要做到精通法规条文。要积极争取新闻部门的大力支持,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好这部法规。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实施办法》和防疫技术培训。秋季集中免疫前,各村(场)要对村场动物防疫员和规模养殖场开展《实施办法》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养殖者的责任与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强制免疫操纵规范、疫情普查、消毒、副反应处理等技术以及疫苗管理、牲畜耳标佩带、免疫档案建立等内容,全面提高基层防疫人员法律意识和技术水平。三是加大人畜共患病宣传教育。各村(场)要对畜禽饲养者、畜禽产品加工人员、农村动物防疫员等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加强职业保护和个人防护,努力避免发生人员感染。

    (二)强化畜禽强制免疫。一是明确免疫责任。落实养殖者履行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行“政府主导、兽医部门监督、养殖场(户)实施”的强制免疫责任模式。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对农村散养户以服务为主,在组织人员开展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的基础上,非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免疫申报制;对中小养殖场以督导为主,开展技术培训、现场免疫示范和提供防疫指导;对大型养殖场以监管为主,实施免疫效果评估。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畜禽实施强制免疫后,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散养户填发《动物免疫证明》,各村(场)动物防疫站建立《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动物免疫台帐》,规模养殖场建立《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免疫)档案》。四是确保免疫进度。对秋季集中免疫的总体安排为:9月中旬开展动员部署,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实施集中免疫,10月下旬进行查漏补缺。五是做好信息报告。秋季集中免疫期间,继续实行免疫进度周报制,各村(场)在确保免疫期间操作规范、程序严格、记录完整、消毒到位的基础上,每周五前要将免疫进展情况报告至镇动物防疫站(电话:13327200288)。

    (三)强化疫情监测排查。一是各村(场)要进一步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合理布设监测点和流调点,增加监测的频次、覆盖面和数量,要借助国家建立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小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之机,扩大病死动物监测比例,提高监测的科学性。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的普查面达到100%,重点动物疫病监测以村场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二是加强疫情举报核查。各村(场)要建立健全疫情值守和核查机制,设立并向社会公示动物防疫举报电话,明确专人受理、督办、反馈、统计疫情举报工作,保证举报电话24小时通畅,对核查发现的疫情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上报处置。

    (四)强化动物防疫监管。一是抓好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对规模养殖场,推行“属地管理、风险评估、分级控制、动态监管”的精细化监督机制,督促全面统一使用《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档案》,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官方兽医要加强日常监管,做到监管率100%,督促养殖场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二是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继续推进产地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三是规范动物卫生监管。要创新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各环节监管制度,完善监督检查记录,实现“痕迹化”管理,特别要强化畜禽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严把入场查验关、巡查监测关、出场消毒关,落实休市消毒制度;要严格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审批管理及非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落地报告制度,完善监管记录,阻断疫病传播。

    (五)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一是各村(场)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指导并监督养殖大户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二是要建立举报奖励和黑名单制度。要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应予以奖励;对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或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向社会进行公布,建立黑名单制度。

    (六)强化人畜共患病防控。一是做好布病、结核、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动物疫病中长期防治规划要求,我省禁止从国内布病一类地区和炭疽病高风险区调入牛羊等易感动物,严禁开展动物布鲁氏菌病免疫活动,若经监测发现阳性牲畜一律扑杀,各村(场)要积极配合。要进一步加大犬只狂犬病免疫、家畜血吸虫病查治和传染源管控等工作力度。二是加强H7N9流感防控工作。各村(场)要按照《湖南省H7N9禽流感剔除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强化疫情监测,做好流通监管,严格查证验物,并督促活禽交易市场做好清洗、消毒、定期休市等工作,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七)强化电子出证工作。进一步强化电子出证力度,实行全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方位的网络化管理,全面提升畜牧兽医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工作实效。

三、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各村(场)要根据年初镇政府与村(场)签订的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进一步健全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体系,明确村(场)、防疫部门和养殖者的防疫责任,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来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

2、保障经费。各村(场)要根据防控工作要求,在集中免疫期间,要优先保障人员培训、免疫扑疫、劳务补助等经费及时到位。

3、加强考核。秋季动物防疫期间,各村(场)要全面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强制免疫密度是否达标,免疫档案记录是否真实,新型耳标是否佩戴。对防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秋季动物防疫结束后,镇重防指挥所将对各村(场)秋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因防疫措施未到位,防疫密度未达标,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流行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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