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401N/2017-1140904
  • 发布机构:东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1-23
  • 公开日期:2017-01-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东山镇权力规范运行公示表--城乡医疗救助
来源:东山镇   2017-01-23 00:00
浏览量:1 | | | |

东山镇权力规范运行公示表

 

权力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审核报批

法定依据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华容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责任主体

东山镇民政办

审核报批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华容县农村(城市)医疗救助申请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
    2、各种类别人员证明;
    3、医疗诊断书或疾病证明书(原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4、华容县合管办出具的异地就医新农合报销凭证复印件或现场减免的就诊医院出具的新农合报销有效结算单。
    5、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向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  
   (二)审批。
    1、县社会救助局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
    2、户籍在我县的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无力送其就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到指定的精神病治疗医院治疗,按有关规定审批。
    3、县人民政府指定救助的,按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救助金额审批。

保障范围和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对象是指我县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3、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包括经国家医保政策减免医疗费用后,难以承担个人自付部分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镇患重大疾病的干部职工)。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办理时限

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计算30天内。

风险点

优亲厚友、不公示、不评议、内定对象

风险防控措施

严把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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