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329L/2023-2119968
  • 发布机构:万庾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9-20
  • 公开日期:2023-09-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万庾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细则
来源:万庾镇   2023-09-2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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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庾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细则

  为了规范我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和《华容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原则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

  二、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在本村规划区内建设住房: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建设住房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3、自愿退出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4、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原因,需搬迁安置的;

  5、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6、改善住房条件,需改建、扩建的;

  7、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它未利用地,村民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 子女已达婚龄且已经嫁娶并经公安机关分户的可以另立新户申请宅基地, 但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村民住房原址重建的,应当在建成新房三个月内拆除超出用地面积的建筑设施;村民住房易地新建的,应当按承诺书处置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有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林地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转用、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本细则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指具有本村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 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上限规定的标准(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米);村民新建、改(扩)建住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含三层),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300平方,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1米。

  四、村民住房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

  (一)禁止永久基本农田和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地;

  (二)禁止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三)禁止行洪、灌溉、排涝通道等水利设施管理范围;

  (四)禁止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五)禁止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设施管理范围;

  (六)禁止需修复的污染或者有污染风险的地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五、村民住房建设和公路间距要求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审批

  (一)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申请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扩建的;

  (四)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五)选址在禁止建房区域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六)出卖、出租、赠予、流转、转让或改为生产经营用途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七)已经参加集中建设住宅或者通过征地拆迁安置的;

  (八)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九)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十)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十一)拒绝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或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七、村民住房建设施工和安全要求

  村民住房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严控切坡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同时明确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八、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流程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建房材料,村民小组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二)村级组织负责收集整理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并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联审联批办公室。

  (三)镇联审联批办公室受理、审核农户的宅基地申请,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组织相关站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服务站、公路站)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镇联审联批办公室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制,每月召开一次联审联批会议,对所受理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联审联批,做到依法审批、按时审批、各司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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