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69D/2014-1140424
  • 发布机构:鲇鱼须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8-22
  • 公开日期:2014-08-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
来源:鲇鱼须镇   2014-08-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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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合作医疗现行政策调整要求,决定2014年度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80%用于“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基金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20%提取,用于家庭门诊统筹及严重慢性疾病门诊补助、健康体检等,其中按人平48元的标准,用于家庭成员支付门诊医药费(含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起付线标准。省、市、县、乡(镇)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每次1500元、1000元、500元、200元,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为1500元(省级定点医院即时结报,按省卫生厅统一标准执行)。

(二)可报费用补助比例。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可报费用1万元内按50%,1-2万元以内按55%,2-3万以内按60%,3万以上部分按65%;市级定点医院住院可报费用1万元内按55%,1-2万元以内按60%,2万以上部分按65%;县级定点医院住院可报费用为70%;乡(镇)级定点医院住院可报费用为3000元以内90%,3000元以上部分80%;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一律为40%;无责任方意外伤在省、市、县、乡住院的可报费比例分别为50%、50%、55%、70%。

(三)封顶线标准。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封顶不超过15万元。无责任方意外伤补偿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严重慢性病和特殊单病种按另行规定落实。

(四)单病种定额补助标准。①符合计育政策分娩实现县内定点产科基本医疗全免,其中县人民医院1350元/人标准,县内其它县级产科医院按1250元/人,县内乡(镇)卫生院按700元/人包干到医院。县外县级及以上医院剖宫产按1250元/人,县外平产及县级以下剖宫产均按700元/人。②将符合生育政策的本县农村妇女不孕不育病种纳入补助范围(可报费用补助比例为50%),2年内1万元封顶。③蛇咬伤门诊治疗补助400元/人,狗咬伤门诊治疗补助200元/人。④结核病门诊治疗补助600元/人/年。⑤慢性血吸虫门诊治疗200元/人/年。⑥颈、肩、腰、腿痛门诊治疗按60%纳入补助(每日费用乡镇卫生院限30元内、县级限50元内),全年补助600元封顶(含非手术住院治疗)。⑦老年白内障手术每只眼补助1200元。⑧门诊碎石术限额300元/次。其它单病种补助以调整后公布为准。

(五)特殊群体补助标准。①农村参合五保户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相应医院级别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补助,其起付线及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②对儿童(14周岁以内)先心病、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农村聋儿(6岁内)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肺癌、胃癌、直肠癌等疾病在定点医院且按规定治疗方式进行的列入大病救治范畴(凡恶性肿瘤病人需出具病理诊断报告单),并严格按湘卫合医发[2012]1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特殊门诊病人补助标准。

①将终末期肾病(血透、腹透)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视同住院纳入补助;②将恶性肿瘤病人门诊放疗、化疗治疗费用视同住院纳入补助,附病理诊断证明(报告单);③将器官移植术后病人门诊抗排斥用药(凭申请在定点医药点购药)纳入补助,年度封顶1.5万元,补助比例为60%。

(七)严重慢性病补助标准。对符合25种严重慢性病症的参合患者凭县级及以上医院有效诊断证明、近期复查检验结果和与之治疗相符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购药电脑发票及处方清单,分层次予以补助。①年度内医疗消费在5000元以上患者,在11月至12月20日前凭相关资料至县合管办办理补付手续,逾期不予受理。补助比例为50%,年度6000元封顶。②年度医疗消费在5000元以下患者,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有效票据优先,病重优先,困难户优先,补助比例为不大于40%,年度封顶为2000元。由本人或家属于11月中上旬向户口所在地村、场、居委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操作按慢性疾病补助实施方案予以执行。

(八)适度扩大补偿范围。为充分体现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决定:①将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先天性畸形或疾病并畸形分形术矫正其医疗费纳入补助范围。②将严重疾病致蛋白质合成减少,丢失和急性大量出血的患者在住院期间根据病情需要补充蛋白质、输血抢救的费用按50%比例纳入补助范围。③将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中的材料费3万元以内按不超过50%纳入补偿范围。④将省、市住院的重大疾病住院前72小时急门诊费用视为住院纳入补偿范围。⑤将在定点医院门诊手术的医药费视为住院纳入补助范围。⑥将基本目录外且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按50%标准纳入补偿范围。⑦将费用较高的特殊检查(ECT、PET-CT、MRI等)及特殊治疗如电疗、磁疗、光疗等辅助治疗项目费用3000元以内按50%标准纳入补偿范围,3000元以上部分全部自负。⑧将纯中药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提高5%。

(九)其它不予补偿或限制补助项目。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吸毒服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工伤以及无证无牌、酒后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规定其它应当自付或他方负责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补偿范围,对发生意外伤住院不及时报告,导致无法查实的,弄虚作假欺骗的均不予补偿。凡本方案中未涉及的项目均按《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湘合医组字[2012]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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