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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北景港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7-27
  • 公开日期:2012-07-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北景港镇进一步深化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北景港镇   2012-07-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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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发〔2012〕 4 号

 

 

中共北景港镇委员会

北景港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景港镇进一步深化镇机构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场、部门单位:

《北景港镇进一步深化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3月8日

主题词:机构改革    实施方案     通知

中共北景港镇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8日印发

(共印80份)

北景港镇进一步深化镇机构改革

实 施 方 案

 

根据(湘办发[2010]36号)、(湘办发[2010]4号)和(岳办发[2011]42号)及(岳编发[2011]38号)、(华委[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推进职能转变

我镇必须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现阶段,应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

(一)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必须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扶持典型和示范引导上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探索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形式,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农民和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二)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必须加强农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充分利用和整合农村资源,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卫生、医疗、人才开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农村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防灾减灾、农村低保、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服务,管好用好国家转移农村的各种资金,为农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形成立体、多方位的服务“三农”体系。

(三)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必须创新工作机制,推行政务公开,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一站式”服务、办事代理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办事制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农村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四)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必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改进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能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政绩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推进基层民主,建立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程序和机制。依法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规范镇党政机构设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原按照乡镇人口、财政收入和耕地面积三项指标综合测算划定的乡镇类别不变。北景港镇为二类乡镇之一。镇机关设置4个内设机构,各办公室可设立一岗多责的干事和助理等职位,在重点从事一两项专门工作的同时兼事其他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工青妇工作以及机关文秘、后勤服务等日常工作。

综治维稳办公室。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稳日常工作及机关信访接待等工作。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教科文卫(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广电网络、民政(含低保、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基层政权建设、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

我镇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将结合负责人的分工和镇政府的实际设置多个管理岗位,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财政税收、区域经济统计、镇民营企业、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村镇规划建设、农村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招商引资、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等工作。镇政府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加挂机构牌子。

镇政府设立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二)规范派驻乡镇机构设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地方税务所、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小学校、卫生院为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镇政府设立财政所(加挂统计站牌子),使用行政编制。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派驻乡镇的机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三)综合设置镇事业机构。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行政管理职能应该交由镇党政办事机构承担,镇政府一般不再设立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和自收自支的事业机构,只设立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为镇党政办事机构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机构。结合我镇实际,镇政府综合设置6个公益性事业机构:

1、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加挂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站和动物防疫站牌子)。将原农业技术服务站、畜牧技术服务站、水产技术服务站、农机技术服务站、镇企业办职能整合成立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按照行业技术特点,内设多个技术岗位。主要承担农业、畜牧业、水产业、农机技术推广、农机安全生产、镇动物防疫、企业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工作。

2、文化综合服务站。将原文化站、广播站职能整合成立文化综合服务站,主要承担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公益性工作。

3、水利管理服务站。主要承担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维护和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调处水事纠纷等公益性工作。

4、计划生育服务所。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负责为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为已婚妇女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服务所仍实行县镇共管,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在原农村经营管理站和劳务站的基础上组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主要承担劳务输出、劳动就业培训、农民工权益保护、城镇养老保险等公益性服务工作。不再保留劳务站。

6、林业和建设规划环保站。主要承担林业技术推广、林业资源管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林业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植树造林、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村镇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工作。不再保留林业站、村建站。

撤销农村经营管理站。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职能划入镇机关,村账镇代理、村场财务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镇区域经济统计职能划入财政所,现有人员充实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及其他站所。

(四)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1、精简镇政府机关行政编制。以2001年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时核定的行政编制为基数,按10%比例精简。镇财政所人员编制待省市有明确规定后确定。按上级要求核定镇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新进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管理。

2、重新核定镇站所事业编制。按镇从事公益性事业的人员编制与镇行政编制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2:1的要求,根据省市县编办批复,重新核定我镇公益性站所事业编制总额为39名。

根据我镇实际,综合考虑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财力保障状况等因素,以镇政府为单位重新核定镇行政和事业编制。镇机关行政编制和站所事业编制分配方案及站所具体职责以机构编制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五)严格按规定核定镇机关和事业站所领导职数。

我镇领导职数的配备数核定为9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兼镇长1名,党委委员5名,副镇长2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镇党政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人大、政协、武装部有关工作负责人员的配备,在规定的镇领导职数范围内统筹考虑,镇政协工作负责人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水利管理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所分别核定领导职数为1正2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林业和建设规划环保站分别核定领导职数为1正1副,文化综合服务站核定领导职数为正职1名。

四、规范事业站所管理

(一)完善事业站所管理体制。我镇事业站所除计划生育服务所外全部实行以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由镇管理为主的站所长的任免在征得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由镇党委政府任免。上级部门派驻或设在我镇的机构必须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必须接受当地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我镇站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二)规范站所财务管理。为减少非生产性开支,确保站所人员正常待遇,镇站所财务实行“两统一分”(统一收支、统一记账、分开结算)的管理制度,即站所经费由镇政府综合预算、统收统支,站所账务由镇财政所统一记账,站所设出纳,日常支出经站所集体审批后,由镇负责人把关入帐,年终分站所结算。

(三)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培训和补充机制。为促进镇站所专业技术人员的均衡配置,允许站所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在编制限额内,由镇党委、政府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提出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方案,报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将至少组织一次站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和业务考试活动。坚持余编补员的原则,确需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由镇商量主管部门提出用人条件,按程序公开招考。

(四)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编设岗、合理设置、兼顾现状”的原则,合理设置镇事业站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要求,确定聘用上岗人员和分流人员。要加强岗位考核管理,由镇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将站所人各项补助的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在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政策出台之后,按政策执行。

(五)保障事业站所人员基本待遇。站所人员的基本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公缴部分,生育保险金、年终奖励性工资(第13个月工资)由县财政按编制全额预算,县财政安排部分公用经费,纳入镇体制结算。站所人员(含退休人员)的各项补助(包括即将启动的绩效工资)和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镇政府负责。我镇根据自身财政状况,按国家有关政策,保障站所在编在岗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实到位。各站所人员的各项补助标准要统一。

(六)明确站所债务处理办法。镇站所债务由镇政府组织对站所进行财务清理审计,澄清债权债务底子,整合站所的债权债务一并划转,债权债务经审计组集体签字和镇党委集体审核确认后由新组建站所兜底负责。债务一时无法清偿的,可以先挂账,再逐年偿还。

五、积极稳妥分流人员

在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必须积极稳妥分流富余人员,不能合理安置的,要通过多种途径逐步消化,直至达到核定的人员编制标准。

(一)清退非在编人员。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临雇人员、借调人员、返聘人员、挂靠人员、部门下派的临雇人员,按照“谁聘谁、谁清退”的原则,一律予以清退。

(二)合理安置分流人员。

1、清理“吃空饷”人员。对长期不在岗仍领取工资在外自谋职业的公务员,镇党委、政府必须根据县有关规定,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返岗,不能返岗的,先停发工资,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2、编内调剂。本次改革镇政府必须根据编制状况,岗位特点、个人特长在本镇不同站所之间相互调剂,超编的镇站所人员经兄弟乡镇双方同意,报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后可以调剂到余编乡镇的对应站所。

3、下派到村(场)任职。可选派部分事业站所人员和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机关工作人员,到村(场)担任不需依法选举产生的职务,待其本人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因自然减员或人员调出等腾出编制后,再竞争上岗。在村(场)任职期间保持原人事关系不变,享受原工资及福利待遇。

4、辞职自谋职业。鼓励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解除人事关系,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签订协议,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辞职后由个人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其中属自主创业的,可按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全民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岳发[2006]11号)文件精神执行。对辞职自谋职业的,可将其纳入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范围,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5、退休和离岗退养。机关事业单位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可提前退休。截止201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可离岗退养,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不占编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对于长期卧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工(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进修学习。鼓励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学习期间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连续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记入本人档案。学习期满后可以根据原单位实际情况,回原单位参加竞争(竞聘)上岗或自谋职业。

7、停薪留职。改革期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允许镇事业站所人员停薪留职。单位和个人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一次性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协议期满,经批准可续签。如原单位编制有空缺,也可回原单位参加竞争(竞聘)上岗或自谋职业。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公缴部分可由原单位缴纳。

8、竞岗分流。镇事业站所通过上述分流途径仍然超编的,镇政府将组织竞岗考试,具体办法按华发[2003]18号文件执行,落聘人员给予两年聘期,待聘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待聘期满原单位无编制空缺的,依法解除人事关系。

9、其它方式。我镇将从实际出发,报经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开辟其他分流渠道,在分流过程中,尽可能保证专业技术人员上岗。

六、妥善处理好有关遗留问题

(一)2005年及之前乡镇机构改革时的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额从2012年1月1日起由镇政府按月发放,其他待遇按2005年改革时的有关规定不变。

(二)对2003年、2005年改革期间的停薪留职人员,分别按华发[2003]18号、华发[2005]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本次改革之前应解除人事关系而未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本次改革要解除其人事关系,一时难以解除人事关系的,仍按华发[2005]14号文件处理。

(四)镇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将由县财政局从下拨给我镇的有关经费中逐年抵扣,并直接划转到县社保站。其中此次改革前已有偿解除人事关系人员2005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仍按华发[2005]14号文件执行,即由县财政和镇政府各负责50%,镇政府负责的部分由县财政局从下拨给镇政府的有关经费中抵扣。个人欠缴部分仍由个人缴纳。

(五)上岗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有偿解除人事关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个缴部分的,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影响退休工资的发放,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公缴部分由县社保站年终与县财政局结算。

(六)改革前及本次改革期间自谋职业和有偿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属城镇户籍的,经本人同意,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七、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一)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镇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台账,要按照此次核定的编制标准,定编到人,对核定后的镇机构编制和各类人员名单以及今后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违规操作。

(二)坚持镇人员编制总量控制。在同一层级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镇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镇事业站所要按下达的编制数,实行人员只出不进,直至达到这次定编标准。严禁将村(场)负责人安排到事业站所工作,努力实现镇财政供养人员零增长。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成立北景港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陈明同志任组长,韩君、王东(常务)、乐翔等同志任副组长,乐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涂思洁同志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镇组织办,负责镇机构改革的日常工作。力争在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镇机构改革任务。

我镇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扎实推进改革,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确保改革取得实效。新成立的机构在正式运作之前,原有机构要继续履行职责,积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脱钩断档现象;涉及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财产等划转的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交接工作,处理遗留问题;原事业站所的牌子和印章由镇政府负责统一收存,并在3月20日前完成整合站所班子的任免工作,站所长人选一时无法确定的,可先由分管的党政负责人或机关干部兼任。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央、省、市、县的要求,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完成本次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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