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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华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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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19-01-30
  • 公开日期: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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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办   2019-01-3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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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发〔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华容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责任机制,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重大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整治对象

第一条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对象包括全县所有畜禽养殖专业户、家庭农场、规模化养殖场(以下统称畜禽规模养殖场)。具体规模为年存栏生猪50头(含)以上,年出栏肉牛10头(含)以上,常年存栏肉羊150只(含)以上,常年存笼肉鸡(鸽子、鹌鹑)3000羽(含)以上,常年存笼蛋鸡、蛋鸭1500羽(含)以上,常年存笼鹅750只(含)以上的养殖场(户) 等。

二、工作目标

第二条  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退养关停整治成果,严格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对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监管覆盖面达100%。 

第三条  推进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2020年10月底建成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资源化利用制度,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到位率达100%。

第四条  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畜禽养殖生产行为,对因畜禽养殖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行为立案查处,查处违法行为办案率达100%。

三、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六条  坚持养殖主体责任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要求,养殖业主必须承担整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坚持分类施策整治原则。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全部退出或者关停,限养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适养区新建规模养殖必须先由乡镇和村场进行初审把关,再由县环保、畜牧、国土、规划、林业、水利等联合审批,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和部门年终绩效考核评估范畴。适养区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一场一策”管理,因地制宜依法治理。

第八条  坚持部门联动执法原则。对影响周边环境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由县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大队牵头,组织县畜牧、林业、国土、规划、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在案件查处、移送等环节进行无缝衔接,做到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四、工作责任

第九条  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责任

(1)对所辖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有关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规定。

(3)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各村组监管协管人员,明确监管责任。

(4)负责及时掌握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生产、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配套等污染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采取“乡镇负责,村为主,组巡查”模式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工作台帐。

(5)负责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准入初审关。凡在适养区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建设前应先征集所在地村民、村民委员会意见,乡镇提出初步意见,再经县畜牧、国土、环保等部门进行建设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后,方可按规划设计动工建设。二是必须按亩承载5头生猪粪污的标准足额配套粪污消纳土地,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三是坚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沼气发酵处理等相关设施,经环境评估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始养殖生产。

第十条  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监管机制,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活动的监督,研究解决影响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有关问题;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责任制,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1)县畜牧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履行畜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与服务指导,指导养殖经营者科学饲养,科学处理利用养殖废弃物;开展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县环保部门: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抓好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监督检查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受理畜禽养殖场污染投诉,严查不按规定落实关停、搬迁及治理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查直排、偷排、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及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等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达到整改条件的养殖场牵头组织依法关停。

(3)县国土部门:负责全县畜禽养殖建设国土备案与审批,根据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搬迁、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需要,依法合理安排用地。充分利用卫片检查、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12336举报电话、社会监督等方式,对未办理国土用地的养殖场,实行联合执法拆除。

(4)县规划部门:负责全县畜禽养殖建设用地备案与审批,坚持畜禽养殖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用地规划从事养殖的,要予以查处,拆除非法占地的养殖栏舍,督促业主恢复土地原状。

(5)县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占用林地新建畜禽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主体予以依法立案追究责任,并对违法养殖栏舍进行联合执法拆除。

(6)县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土地经营者合理利用畜禽粪污有机肥。

(7)县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配合县畜牧、环保等部门核拨整治工作经费。

(8)县公安部门:负责配合乡镇做好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等工作,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

(9)县委问责办: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在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总负责人,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农技推广中心主任、村主任、监管员(组长)为直接责任人。

(2)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3)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监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乡镇在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未按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

(2)未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阶段性任务的;

(3)未及时发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4)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问题处置失当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县直部门在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制定或采取与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措施的;

(2)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3)不履行或未履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相关职责的;

(4)其他不履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六、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畜牧、环保、国土、规划、林业、农业、财政、公安、县委问责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华容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将工作任务实行层层分解。

第十五条 畜牧、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采取印制宣传册、发放告知书、悬挂横幅等方式,重点开展法律法规、整治举措、日常监管等工作宣传。

第十六条  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网格化管理,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报告,组织综合执法等。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县各乡镇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思想不重视、组织不严密、工作推进缓慢、出现违规新建养殖场、发生畜禽养殖污染的乡镇进行重点整治。

本管理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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