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0-1000709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6-23
  • 公开日期:2010-06-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0-06-2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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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市军分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09]25号)精神,现就我县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国防意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做好新形势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安置好退役士兵,不仅有利于稳定军心,鼓舞士气,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服役,献身国防,还有利于激励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应征入伍、保家卫国,而且对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退役士兵安置要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做好分配和接收安置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实行指令性优先安置:
1、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2、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3、因战、因工致残的五至八级伤残军人;
4、烈士子女、孤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任务。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及相关政策,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下列标准补偿:服役期满10年的城镇转业士官,一次性补偿32000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补偿1000元。服役期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按1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服役期满2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在2年义务服役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补偿1000元。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接收单位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五)退役士兵被安置后,因接受单位原因导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受单位应当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对安置工作岗位不满意的,由接受单位负责做好该士兵自谋职业的思想工作,在安置当年的12月31日前可向退伍安置办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对既不愿去所安置单位,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自谋职业的,政府不再负责其安置,并视为放弃自谋职业补偿。
二、落实指令性优先安置任务,积极缴纳有偿转移安置和自谋职业资金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行政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根据华办[2009]37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起,在全县范围内征收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补偿金,机关事业单位按全额拨款单位每人150元、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100元的标准由单位负担,从单位经费中列支,由财政从其下拨经费中代扣,无法代扣的单位,由退伍安置办收缴。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和自谋职业金缴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帐户,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强化退役士兵安置责任,确保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一)安置部门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严格控制不符合异地安置政策的跨区域安置。
(二)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父母所在单位、父母是社区的由城关镇负责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凡经同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下达的安置任务,从下达任务之日起,接收单位不论是否接收档案均要承担安置工作责任;确因没有工作岗位无法安置的,由安置责任单位负责动员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安置。
(三)建立联动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县编办、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民政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督查。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抵制安置退役工作拒绝接收退役士兵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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