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的不同之处

来源: 今日华容日期:2018-08-2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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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为何还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并当天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廖某系刘某女婿,但因刘某女儿(廖某妻子)病故,廖某与刘某关于遗产分割产生争议。经过双方协商,于2018年7月17日在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2018年7月18日,廖某与刘某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承办法官审查了调解协议书、产权登记证书等材料,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法院依法确认申请人廖某与刘某于2018年7月17日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书。至此,法院司法确认为当事人化解了争议,并确认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法官温馨提示: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人民调解协议书实质只具有合同的效力,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能依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提起民事诉讼;而经过法院调解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上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此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定的调解协议书,最好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确认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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