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学生在校体育课篮球赛中摔骨折由谁担责?

来源: 今日华容日期:2018-04-1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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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防范能力不足,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校方责任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险为教育机构提供了应对险情的好办法。学生在校活动中或在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中,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判令由承担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此事埋单,赔偿受伤学生91000余元。

黎某系华容县某中学高三学生。2017年3月3日下午体育课进行篮球赛时,不慎摔倒受伤骨折。经校医初诊后,黎某班主任李某立即将黎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通知黎某家长。后经司法鉴定,黎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2016年9月1日,华容县某中学为在校学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黎某受伤的体育课中,体育教师在分组活动前安排全体学生进行了准备活动,分组活动中在操场巡视,已尽了必要的安全防范和监管义务;事故发生时,黎某系高三学生,已满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多年在校学习教育和自己的生活阅历,掌握了一定的篮球运动的技能和知识,对篮球运动的对抗性特点有必要认识,并在参与过程中应注意自我保护,而黎某在进行篮球活动时不慎受伤事的瞬间,旁人是难以及时发现并制止的;黎某伤后,其班主任及时赶到学校医务室并将黎某送医救治,措施妥当;故该学校在黎某受伤事故中并无疏于监管教育的过错,无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因黎某系在校学习上课时参加体育活动时受伤,学校是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人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义务,虽然这种法定的教育、管理责任不是法定监护责任,但亦属于法定的管理责任;黎某在校学习期间参加课内篮球运动不慎摔倒受伤,其损失因无侵权责任人而无法获得相应赔偿,黎某系未成年人无财产承付该损失,故黎某受伤所致损失,应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和黎某的法定监护人依公平原则予以补偿。学校虽对黎某的损伤无过错,但按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对黎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应在校方责任保险附加的无过失责任险保险金额内对黎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述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且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黎某已顺利拿到9万元赔偿款。

通讯员:张萍

编辑:邓 早
编审:唐丽华
监制: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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