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本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这个案例告诉你什么情况下视为默示追认

来源: 今日华容日期:2018-04-1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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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合同履行9个多月后,张某建设好养殖环境的田地却被挖了,找到农户,农户王某认为土地间隙流转协议书上的名字非王某本人所签,应为无效合同。张某找王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将其已流转给张某的8亩土地的养殖环境恢复原状。

2016年底,张某与华容县某村33户农户签订了一份土地间隙流转协议书,合同约定农户自愿将73亩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流转给张某使用,合同期内,农户在空隙阶段不得于流转土地中种养任何东西。因当时该村王某在外务工,故合同上王某的名字由人代签后,由王某的妻子在名字上加捺的指印,王某知晓后未提出异议。事后张某亦照规定办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张某便向土地流转农户当即支付了2017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然而2017年10月,在一季稻收割后,王某想收回自己本来所有的4亩农田以及其于2017年9月通过与其兄置换得来的4亩农田,共计8亩间隙性流转给张某进行小龙虾养殖的田地,由自己养殖小龙虾。于是王某在2017年10月对上述8亩张某已建设好养殖环境的田地进行了挖掘,使其与其他张某流转的整片养殖农田隔开。张某就此事多次找王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张某提供的土地间隙流转协议书未经自己签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张某与该村村民共同签订的《土地间隙流转协议书》其中涉及王某的土地流转合同上,王某签名虽不是其本人所签,但由其老婆加捺指印并领取土地流转租金,王某知道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已履行完2017年度的协议,应视为王某以默示的方式对其妻子与张某签订协议的追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同时,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平等、土地所有权不变等原则。张某按约履行了合同确定的土地承包义务,王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而王某擅自开挖已间隙流转的土地自行进行小龙虾养殖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故对张某要求王某将已经破坏的养殖环境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供稿单位:华容县人民法院

作 者:甘孟德

编辑:邓 早
编审:唐丽华
监制: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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