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招商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来源:招商局   2016-01-2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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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局纪检监察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八)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二)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管理)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区局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项目;

  (二)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年度大宗物资采购;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在资金使用方面,要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资金使用额度的批准权限,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决策程序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组成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党组书记(局长)研究。

  (三)确定议题。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程序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在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程序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在新的决策没有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八)擅自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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