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招商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来源:招商局   2016-01-2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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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我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的体系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招商局领导班子及机关各办、室。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办、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各办室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局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组织落实县委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全局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规划、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同时责任问责;

  (四)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设立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专职人员,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强化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七)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并签署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受局长委托,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办、室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领导和支持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组织制定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体系;

  (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办、室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及时听取和掌握全局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监管办法和具体防范措施;

  (七)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负责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局领导,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政府和县水务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验收;

  (三)领导分管办室、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办室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办室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办室和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县水务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股室、本行业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组织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招商局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验收;

  (三)组织、协调行业内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资料;

  (四)组织和领导本办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本办室业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第九条  局安全办负责综合协调全局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相关股室和下属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上报局长和分管领导。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省、市、县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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