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5-1441634
  • 统一登记号:HRDR-2015-01005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11-05
  • 信息时效期:2020-11-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5〕17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5-11-0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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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5-01005

华政办发〔2015〕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8年1月14日印发的《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华政办函[2008]8号)同时废止。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工业园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理会、国有林场(以下简称防火责任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3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4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政委、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林业局、县人武部、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教育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报请县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 县森防办

承担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和应急情况,向县森防指提议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火案查处工作;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县森防指交办事项,负责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2.2.3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组建火情报告网络,提供火情信息;具体指导扑救队伍、护林员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编制全县森林防火基础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指导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县监察局:负责依法加强对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及时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和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救助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及其家属的抚恤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管理;指导林区内或与其毗邻的园艺场、农家乐等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联合县林业局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建立县级领导和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联系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单位发生突发性森林火灾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挥扑救。

2.3 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各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区村场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和报告

3.1.1 森林火情监测

森林防火期以及非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森林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及时发现火情,高火险天气实行全天候巡山查火;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了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县森防办利用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1.2 森林火情报告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基层组织和森林防火机构报警,所在单位接警后,应立即向县森防办报告,并先行组织扑救。高火险天气,各防火责任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所要按照县森防办的要求,实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

3.2 预警支持系统

县森防办设立县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林业电子政务网、有线和无线网,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防指发布的标准。

3.3.2预警发布

县森防办根据省、市森防办的预警信息及全县森林火险天气条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4  预警响应

3.4.1  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县、乡森林防火办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工具检修完毕。

3.4.2  Ⅲ级预警(黄色警报):三级火险等级,森林植被处于较高危险状态,较易燃烧、蔓延。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  Ⅱ级预警(橙色警报):四级火险等级,森林植被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容易燃烧、蔓延。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联系乡镇森林防火工作的县级领导和县森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到责任区进行督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3.4.4  Ⅰ级预警(红色警报):五级火险等级,森林植被处于极高危险状态,极易燃烧、蔓延。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或县森防指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县森防办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县森防指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II级、Ⅰ级预警通过广播、电视发布通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办。

3.5  信息报告

县、乡森防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30-4211110、12119。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县、乡森防办在核实情况后就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对国家和省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县、乡森防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办。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县森防办应即核准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办。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1公顷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5)发生在省、市交界附近且危险性大的;

(6)发生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

(7)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8)需要市政府、市森防指等上一级支援扑救的;

(9)其他需要报告的。

4. 应急响应

4.1 森林火灾分级

受害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 Ⅳ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县森防办主任组织森林防火部门赶赴火场,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县森防办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森防指成员及市森防办报告情况。

4.2.2 Ⅲ级响应: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火场,组织火灾扑救;报请市森防办现场指导、调度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向市森防指、省森防指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4.2.3 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森防指开展火情会商,加强指挥调度;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市森防指主要负责人、市森林防火专家组等赶赴现场组织火灾扑救;根据需要报请省森防办调派力量支援;县森防指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抢救增援、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并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4.2.4  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设立前线指挥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根据需要报请省森防指增调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当地基层组织和森林防火机构报警,所在单位接警后,应立即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并先行组织扑救。森林防火期内,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每天向上级森防办报告森林火情。一般火情,由县森防办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防办。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森林火灾。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扑火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防指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4.2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所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4.3  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者参加扑火。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 应急处置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6 信息发布

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且须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由县森防办审核把关。新闻媒体记者赴火灾现场采访,由县森防办统一协调安排。

4.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所在单位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县森防指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善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森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国森防办〔2011〕17号执行。

5.2  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3  工作总结

扑火结束后,县、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提出改进措施。

5.4  灾后重建

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乡镇组建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县人武部负责组织120人的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各乡镇要组建50人的扑火应急分队。要逐步提高队伍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扑火战斗力。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跨乡镇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所提出申请,经县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乡镇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民兵应急分队、武警和公安干警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县森防指同县人武部协调后安排。调动武警、消防队伍,由县森防指报告县人民政府。

6.2  经费保障

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列入县、乡镇年度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6.3  物资保障

县森防指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负责全县性或跨县市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

6.4  通信保障

县森防指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建立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5  交通运输保障

乡镇扑火应急分队的运输,由本乡镇负责;跨区域增援扑火队伍的运输,由所属单位负责;县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县人武部负责协调;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森防指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

6.7  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森防办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火场气象服务系统的建设与配备。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原则上每3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  宣传与培训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建立县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扑火应急分队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县应急办、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森防指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华容县森林火灾现场扑救组织体系结构

2.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3.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审批表

4.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附件1

华容县森林火灾现场扑救组织体系结构

文本框: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文本框: 县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生活保障,文本框: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卫生伤员救治,文本框: 县财政局负责扑火经费、物资供应,文本框: 县农业局负责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管理,文本框: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文本框: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新闻报导、火警天气预测播报,文本框: 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行人工降雨作业,文本框: 综 合 组,文本框: 指挥调度组,文本框: 通信保障组,文本框: 宣传报道组,文本框: 后勤保障组,文本框: 交通保障组,文本框: 森林火灾地发生责任单位,文本框: 专业队伍应急救援,文本框: 相关单位应急保障,文本框: 相关单位应急处置,文本框: 县监察局负责查处森林火灾中党员干部失职案件

市森防办

 


基层组织

 

县、乡政府

 

附件2

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发生森林火灾的详细情况

(可另附专题说明)

县森防办意见

县森防指领导批示

附件3

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森林火灾

扑救情况

(可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意见

县森防办意见

县森防指领导批示

附件4

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事   由

(可另附专题说明)

县森防办意见

县森防指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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