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0-1425121
  • 统一登记号:HRDR-2010-0000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0-07-21
  • 信息时效期:2022-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发〔2010〕10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县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0-07-2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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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0-00003

华政发〔201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除四害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华容县除四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群众除四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治理四害孳生环境与直接杀灭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除四害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除四害工作;城关镇、护城乡、胜峰乡负责各社区、街道和城郊村的除四害工作;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绿地、下水道及环卫设施的除四害工作;房产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产小区的除四害工作;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浴池、托儿所及娱乐场所的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除四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办公楼、宿舍、地下设施、庭院的所在单位为责任单位。

(二)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用地、地下设施,其使用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三)住宅房屋的公共楼道、楼间空地、地下设施等公共环境,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居委会为责任单位。

(四)集贸市场,其主管单位为责任单位。

(五)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单位;停建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

(六)道路、人防工程、公共地下设施、公园、广场园林绿地,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单位。

(七)公路、防洪堤,其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八)其它空地,有使用人的,由使用人负责;没有使用人的,由所在街道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九)各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浴室、托儿所及娱乐场所的主办单位、业主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业主。

(十)住宅房屋内的室内环境由住户负责“四害”的防控与杀灭。

第六条  除四害所需资金实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规定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杀灭鼠、蚊、蝇、蟑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以采取堵洞、设置地漏、箅盖洞口、毒杀、粘捕和建立常年灭鼠站等方法防鼠灭鼠。鼠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宾馆、旅店、招待所、餐饮单位、食品行业、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托儿所、居民住室及窗口单位和其它公共场所不得有鼠洞、鼠粪、鼠迹和鼠咬痕。

(二)特殊行业(粮食、生产资料、土产日杂、果品、旧物收购、车站等)及各类仓库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2%,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咬痕不超过5处。

(三)旧房拆除改造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旧房时进行灭鼠投药。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做好清除积水、平整洼地等工作,控制和消灭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蚊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浴池、托儿所、医院不得有蚊。

(二)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蚴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三)用500ml采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蚴或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率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四)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惑成蚊数不超过1只。

(五)责任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聚集。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使用防蝇门窗,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蚊灭蝇,蝇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垃圾箱、垃圾中转站集装箱不得有蛆。

(二)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三)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采取堵洞抹缝、补修门窗、网盖洞口,放置毒饵、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蟑,清除卵鞘,杀灭蟑螂。蟑螂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浴池、饭店、托儿所、医院、工厂车间休息室无蟑螂。

(二)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三)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四)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除四害药物。

第十四条  从事经营性除四害业务服务机构应到县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凡拒不参加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除四害不能达标的宾馆、旅店、招待所、浴池、餐饮、托儿所、医院及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予以黄牌警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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