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7-1201874
  • 统一登记号:HRDR-2017-0101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11-06
  • 信息时效期:2020-11-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7〕30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网   2017-11-0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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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7-01013

华政办发〔2017〕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华容县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我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南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和《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电商扶贫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依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统筹预算安排600万元奖励引导基金,支持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对象为在本县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和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和重大项目建设。对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省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县内投资注册、运营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的,采取“一事一议”奖补政策,与县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电商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按合作协议条款执行。

三、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在本地注册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拥有5人以上运营管理团队、注册用户数1万户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5万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对纳入湖南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系统并且按时上报数据的企业每年奖励2000元;对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企业、省级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项目、省级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设。通过B2C或C2C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按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B2B平台实现网络年交易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和销售本地特色农副产品。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对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标准化生产的农副产品线上成交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以上,非标准化生产的农副产品线上成交额首次达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首次加入认定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创建电子商务网站的外贸转型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入网费和建网费支持;对通过跨境贸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建设。对省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各乡镇、行政村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供需信息收集、网货代销等服务,每年从网络服务年交易额达30万元以上的服务站中评选20家电子商务示范服务站,经验收后,给予每个电子商务示范服务站1万元补助。

九、大力支持电商扶贫和电商创业。引导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精准扶贫,鼓励贫困村建立电商综合服务点,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给予每个电商服务点2万元资金补贴;其他村(场)建立的电商综合服务点,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同意,给予1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持续经营网店半年以上,且网销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册贫困户,年内给予5000元奖励。

十、推动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涉农电商应用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努力打造一批华容特色的原生态农产品品牌,对新通过SC认证的奖励1万元,新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

十一、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建设。鼓励大学生、村官、复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储备按华发[2017]8号《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意见》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十二、加强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等宣传媒体,进行各种各样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县教体局、农业局、人社局、科技局、商务粮食局等部门的职能优势每年对工作人员、电商从业人员、企业、专业合作社人员、大学生村官及农村电商服务站网店销售人员等进行多层次的电商培训,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电商运营企业、行业协会等经济组织开展电商培训活动。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机构对电商创业者和电商企业的支持力度,可按政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间财政部门给予部分贴息。

十四、进行税收贡献奖励。对在我县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财政奖励。

十五、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建立电商行业协会,对电商协会开展电商学习、培训、宣传等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六、附则

(一)奖励资金由企业申报,县电商领导小组考核审查,按程序发放,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二)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三)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原则。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规范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与环保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不得享受补助奖励,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推进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县推进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解决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华容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  负责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

县发改局  将电子商务发展作为全县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推动,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给予电子商务发展项目重点倾斜,参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制定,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建设项目。

县财政局  负责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相关经费的落实和保障,负责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资金的审核、兑现。

县人社局  负责招引电子商务人才,建立电子商务人才库,充实电子商务办公室人员。

县委组织部  负责组织发动大学生村官参加电子商务培训并开设网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应用。

县商务粮食局 负责全县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工作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考核,研究制订全县电子商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全县电子商务发展重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做好电子商务企业和协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做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来我县投资落户相关服务工作。负责牵头建立县域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县域营运服务中心和县域仓储配送中心工作。

县政府金融办 负责协调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推动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实现双赢发展。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电商企业土地利用供应。

县住建局  负责电商企业建设规划和建筑许可。

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发动全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参与电子商务培训和应用推广,培育扶持农特产品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和示范网商,并做好农产品网货供应主体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组织发动全县林果产品生产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参与电子商务培训和应用推广,培育扶持林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和示范网商,并做好林果产品网货供应主体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 负责组织发动全县畜禽产品生产企业、畜禽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参与电子商务培训和应用推广,培育扶持畜禽产品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和示范网商,并做好畜禽产品网货供应主体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县工信局  负责组织全县工业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参与电子商务应用并参加相关培训。

县公安局  负责打击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团县委  负责发动全县青年创业者参与电子商务培训和实际应用。

县妇联  负责发动全县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应用、参与相关培训。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网上销售产品的资质认证、质量安全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网络市场监管等工作。

县供销联社  负责利用现有供销点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县邮政局  负责利用现网点开展电子商务和有关物流配送。

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  负责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运营维护,充分利用现有网点开展电子商务工作。

各乡镇  负责乡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乡镇物流网点和村级服务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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