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5-1016940
  • 统一登记号:HRDR—2015—000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8-26
  • 信息时效期:2025-08-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5〕2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通告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5-02-11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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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5—00002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

通      告

(根据2020年8月26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订 

华政告〔20152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国文明卫生县城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鞭炮引发的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维护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含电子炮)(以下简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鞭区域:县城中心城区。具体指麻浬泗电排站至远大农资、农机市场沿线以北,马鞍山、治湖渠、县委党校、石山矶电排及黄湖山沿线以南,李家湖石伏广场至潘华大桥沿线以西,华都国际家俱市场、白鼎山至人民医院新址沿线以东区域。

2禁放时间:除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外,其他时段一律禁鞭;倡导县城中心城区全年禁鞭。

3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及其家庭全年禁鞭。

4、县殡仪馆全年禁鞭。

5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场、街道社区一律不准报销烟花鞭炮票据(含变相发票)。

6严格依法整治城区现有烟花鞭炮经营门店,一律禁止新批烟花鞭炮经营许可项目。

7、禁放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相关责任区)违规燃放烟花鞭炮对单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8禁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违反禁鞭规定的,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是国家公职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9、社区居民(村民)违反禁鞭规定的,处以300元罚款、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乡镇、社区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禁放区内的烟花鞭炮批发部、经营门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烟花鞭炮经营许可证。

11拒不接受禁鞭处罚,妨碍禁鞭和殡葬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县城中心城区禁鞭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设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禁鞭办。举报电话:0730-4666053。

13、本通告自 2015年2 月15日起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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