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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2014-06-19
  • 信息时效期: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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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告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4-06-2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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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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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告[2014]3号

HRDR-2014-00003

全部公开

2014.6.18

2019.6.18

政府网站

HRDR—2014—00003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告

 

华政告〔20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维护农民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村民将自己的宅基地连同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批准其再申请宅基地。

二、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坡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三、严格规范宅基地申请条件。严格按照户籍管理规定立户与分户标准审核户头。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活、改善生活”的原则,乡镇、村场要引导农村村民充分利用宅基地原址或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房,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禁止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县市省级以上公益林地。

五、优化审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农村村民必须依法依程序申请宅基地。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审批权,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村建、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一站式”审查。对符合宅基地办理条件的,按《华容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办理时限予以办结。除权证工本费外,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费用。

六、县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监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制止和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未批先用、骗取批准、非法审批、破坏耕地、超面积用地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七、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县城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严格按照华政告〔2012〕7号文件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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