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1-31
华容县规划局、村建办、市政办、建工办(2016年8月)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6-09-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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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名称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收费对象
规划局华容县规划管理办公室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单位或个人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政办发[2016]62号  1、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2、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9]89号《关于加强土地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规定,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土地交价款外单独收取。
1、住宅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0.81% 单位或个人    
2、其它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1.62% 单位或个人    
住建局华容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政办发[2016]62号  1、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2、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9]89号《关于加强土地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规定,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土地交价款外单独收取。
1、住宅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0.81% 乡镇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    
2、其它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1.62% 乡镇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实际造价 150% 乡镇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住建局华容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 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 150% 单位和个人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     单位和个人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1、建设项目 日/平方米 0.5元 单位和个人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政办发[2016]62号  经济适用住宅、廉租房及临时停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免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住建局华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 一、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工程造价 3.5% 建设单位 湘建建字[2006]213号 建设工程项止(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说明:以上收费内容截止2016年8月。以后省市有新的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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